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控制黔江城区扬尘污染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6-01-21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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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控制黔江城区扬尘污染的通告

黔江府通〔2010〕10号 

为进一步控制城区大气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主城区扬尘污染的通告》(渝府令第15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渝府令第164号)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入城区的任何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保持车容整洁,禁止脏车入城。

二、禁止车辆带泥(尘)在城区行使,运输渣土、砂石、水泥、石灰、煤炭、垃圾等物质的车辆应采取密闭运输。凡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应按要求在货厢顶部加盖或装盖板,定期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筑渣土准运证》,并按《建筑渣土准运证》规定的时间、路线、方式运输,防止扬尘和撒漏。

    三、建筑施工场界必须砌筑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在主干道采用桩基础的施工场地内应实行全封闭和硬地坪施工,建筑工地出口处必须设置车辆冲洗及排水设施,并对出入工地的车辆进行清洗。

    四、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混凝土用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确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预拌混凝土的,经市政部门批准,在采取铁皮铺垫、围栏作业等防扬尘的有效措施下,方可进行施工。

    五、禁止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上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

    六、禁止在施工现场及楼层高空抛撒弃渣,禁止在未经许可范围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它产生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拆除建(构)筑物必须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

    七、排放工业粉(烟)尘的,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治理达标。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运输渣土、砂石、水泥、石灰、煤炭、垃圾等物质车辆,致使沿途飞扬、撒漏、带泥污染道路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建筑渣土准运证》运输建筑渣土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的罚款。

    (三)未按照《建筑渣土准运证》规定的时间、路线、方式行驶,或不在指定地点倾倒渣土,且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车辆在运输易撒漏物质过程中,未按要求保持密闭运输装置完好,造成沿途飞扬、撒漏、带泥污染道路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未密闭的车辆运输易撒漏物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车次处1000元的罚款,但罚款最高金额不超过30000元。

    九、侮辱、殴打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区公安局城建城管治安大队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本通告城区扬尘污染控制范围界定为:东至黔南路原凌云加油站,西至迎宾路册山加油站,南至原27队加油站,北至桃子坝看守所,东南方向至正阳3号隧道入口处、舟白隧道入口处。

十二、本通告自2010年4月2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境  扬尘△  通告

分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法

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中央、市在

黔江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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