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属国有工业企业(集团)研发投入量化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关中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率先构建创新型区域的决定》(陕发〔2011〕7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推动省属国有工业企业(集团)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在新产品(服务)、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投入的各项经费,包括研发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等内部研究开发投入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详见附表1)。
企业年度研发投入以各个研究开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其中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对全省省属国有工业企业(集团)研发投入实行量化考核与奖惩兑现制度。凡每年按规定足额投入研发经费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以奖代补;凡每年未按规定足额提取、使用研发经费的企业,按比例将相应资金缴入陕西省科技统筹创新专项资金帐户,专款专用。
第四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陕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共同设立考核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开展具体工作,包括确定年度考核对象,制定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认定并管理相关中介机构与受聘专家,发布考核结果,兑现奖惩措施等。
第二章 量化考核与奖惩标准
第五条 对量化考核达到本条所列相应标准的省属国有工业企业(集团),给予通报表彰;被考核年度研发投入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按其实际发生额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一)既非高新技术企业又非省级以上(含省级,以下同)创新型(试点)企业的,被考核年度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投入总额占同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且增幅高于同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2个百分点以上。
(二)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被考核年度研发投入强度等指标同时达到以下所列标准:
1、被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高于4%;
被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高于5%;
被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高于7%。
2、企业被考核年度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投入总额占全部研发投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被考核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属于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的,被考核年度研发投入强度等指标达到以下标准:
1、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参照本条第(二)款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执行;
2、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按以下标准执行:
(1)被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高于4%;
(2)被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高于6%;
(四)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的,按照本条第(二)款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执行。
第六条 对被考核年度研发投入低于同年主营业务收入的1%且增幅低于同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的省属国有工业企业(集团),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办公室负责监缴,将该企业被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缴入陕西省科技统筹创新专项资金帐户,作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省属国有工业企业(集团)技术创新。
第七条 对量化考核未达到第五条所列奖励标准、但高于第六条所列惩戒标准的省属国有工业企业(集团),不予奖惩。
第三章 量化考核与奖惩程序
第八条 企业研发投入量化考核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
被考核企业财务部门在研发经费日常管理工作中,单独建立研发费用账务核算体系,建立与研发费用内容对应的会计科目核算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研发项目及承担研发任务的部门,设立台账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按规定如实填报近两年《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详见附表2)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详见附表3)等,报送办公室。
(二)中介机构审计
由办公室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被考核企业进行研发费用专项审计,并按规定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具体规定(模板)另行发布。
(三)办公室组织确认
由办公室聘请专家,结合企业自我评价材料和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对被考核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公示
考核与奖惩意见同时在省科技厅、财政厅和国资委门户网站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和国资委审定批准。
(五)奖惩兑现
根据审定结果,办公室同时在省科技厅、财政厅和国资委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并在三个月内完成奖惩兑现工作。
对受奖企业,由办公室发文通报表彰,明确奖励金额并拨付奖励资金;对受惩企业,由办公室发文通报批评,明确缴款金额,并负责监缴,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缴入陕西省科技统筹创新专项资金帐户。
第四章 罚则
第九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和帐目并骗取奖励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追回相应奖金,并按受惩企业对待,由办公室负责监缴,按该企业被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缴入陕西省科技统筹创新专项资金帐户。
第十条 参与考核与奖惩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被考核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