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贵州省“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02    浏览次数:2

 

 

 

 

 

 

 

 

  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各煤监分局,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29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3〕61号)要求,省安全监管局决定组织开展《贵州省“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以下简称《省安全规划》)中期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方法

  采取全面与重点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综合与地区(行业)相结合、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方式,科学评价判断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二、评估重点

  (一) 目标指标。

  对《省安全规划》5项约束性指标的实现进度和完成5年目标的趋势判断。

  (二) 重点工程。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和区分政企事权的原则,将《省安全规划》七个大项69个小项的重点工程,分为以企业为主体实施和以政府为主体实施两类,重点评价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或措施落实情况)、投入情况和取得的效果,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三) 政策措施。

  评估分析有关体制机制、财政税收、信贷保险等政策措施的制定公布执行情况。重点评价已执行、待完善政策的实施成效,新制定政策的推进举措,以及拟制定政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任务分工

  (一) 省安全监管局,参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开展规划监测评估和问卷调查,负责组织起草《省安全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报告,报送省发改委。

  (二) 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省安委会关于落实贵州省“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黔安〔2012〕5号)中明确的职责分工,结合行业安全生产子规划,对各自领域的安全生产指标和重大工程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省安全监管局。同时配合做好监测评估工作。

  (三) 各市(州)安委办,要统筹做好本地区安全生产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并向省安全监管局提交评估报告。同时配合做好监测评估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 评估采用数据的截止时点为2013年6月30日24时。

  (二) 请各市(州)、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评估报告(附电子文档)随同实施进展情况表,于2013年7月15日前将反馈至省安全监管局(联系人:规划科科技处倪银邦,电话:6891444;邮箱:702160794 @qq.com)。

 

  附件:《贵州省“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表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nth="6" year="2013" w:st="on">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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