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86号)

发布日期:2013-03-12    浏览次数:3

桂政发〔2012〕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精神,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广西稀土资源,切实加强稀土行业管理,加快转变稀土行业发展方式,现就促进稀土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稀土是不可再生的重要战略资源,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和国防工业的各个领域,是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环保、航空航天、高端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不可缺少的关键材料。随着世界高科技领域竞争加剧,稀土的战略地位日益突出。我国稀土资源相对丰富,但经过多年开采和消耗并随着全球稀土需求快速增加,资源压力逐渐加大。广西稀土资源主要是珍稀的离子型稀土,具有重要战略价值,资源储量居全国前列,是全国少数资源保护较好、开发程度较低的重要离子型稀土资源基地之一,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潜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发〔2011〕12号文件精神,有效保护并利用好广西稀土资源,大力发展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促进我区稀土行业快速健康发展,是我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支撑,是推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保障国家稀土资源战略安全,维护国家长远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 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稀土行业管理和政策引导,以资源和产业整合为抓手,以延伸稀土产业链为主线,以发展稀土应用产业为重点,以技术引进与创新为动力, 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实现跨越式发展,把广西打造成为全国重要的稀土生产基地、稀土应用产业研发基地和稀土新材料制造基地。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处理好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对稀土资源的保护性开采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进一步完善我区稀土管理政策,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2. 坚持统一集约发展原则。 加强宏观调控,全区一盘棋统筹开发,控制总量和优化存量,支持资源、政策向大型优势企业优化配置和倾斜。充分发挥我区稀土产业发展的后发优势,加快稀土产业集聚发展,加快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集约化经营、集群化发展,进一步提高稀土行业集中度,提高产业竞争力。 

  3.坚持统筹兼顾发展原则。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充分发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区位优势,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坚持国家战略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4.坚持应用项目带动产业发展原则。积极推进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稀土应用企业的合作,把提高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作为推动产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加大对深加工应用重点产业项目和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按照“规划一批、建设一批、储备一批”的思路推进稀土应用重大项目建设,推动稀土产业发展。 

  (三)发展目标。 

  用2-3年时间,建立健全统一、规范、高效的稀土行业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实现资源合理有效开发,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以大型企业为主导的稀土行业格局,加快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步伐,在稀土功能材料和稀土深加工应用产业上有较大突破,3年内投资50亿元以上,积极打造中国南方稀土产业园,稀土新材料对下游产业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得到明显发挥;用5年左右时间,形成完整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稀土产业链,力争实现区内1个重点稀土企业集团上市的目标;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形成合理开发、有序生产、高效利用、技术先进、集约发展的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格局。 

  三、加强行业管理,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一)严格稀土行业准入管理,坚决打击非法开采和生产。 

  对稀土资源实施严格的保护性开采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严把行业准入关。严格执行稀土开采及生产标准,明确稀土矿山和加工分离企业的产品质量、工艺装备、生产规模、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准入要求。重新审核已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开采许可证,向社会公布合法采矿企业名单,对在稀土矿区内已经发放的以其他矿种名义登记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要加强监管,严禁持证人擅自勘查和开采稀土矿;如无其他矿种可供勘查和开采的,要尽快依法收回探矿权和采矿权。要进一步做好稀土矿分布区内的矿业权管理工作,禁止在稀土矿分布区内新发放其它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严格控制稀土矿分布区内已颁发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的审批。 

  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行为,包括清理打击以其它矿种名义登记,实际非法开采稀土资源的行为,依法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罚款,依法限期拆除采矿设备。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 建立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监察、环保、林业、工商、安监、税务、财政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的监管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专门的执法队伍,实行常态化巡查;分片包干,将日常巡查的责任落实到乡镇一级政府并签订责任状。 

  (二)加强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和出口管理,坚决打击违法生产和非法出口。 

  实施严格的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编制、上报、下达和监管制度。对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实行生产许可。提高稀土出口企业资质门槛,加强稀土出口管理。稀土出口企业必须符合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环保标准等要求。 

  自治区工信委、国土资源厅、商务厅等部门要同步实施有关开采、生产、消费及出口的限制措施,严格控制稀土金属、氧化物、盐类和稀土铁合金等初级产品出口,加强对稀土行业准入后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防止变相出口稀土产品。 自治区工信委要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开展稀土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对违法收购和销售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取消生产许可和销售资质。海关部门要加大对进出境货物、 物品查验力度,依法严惩伪报、瞒报品名,以及分批次、多口岸以“货样广告品”、“快件”等方式非法出口和走私稀土的行为。 

  (三)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坚决打击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 

  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的合法采矿企业名单和自治区工信委公布的合法生产企业名单,由自治区环保厅组织对稀土采矿及生产企业开展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对未经环评审批的,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依法实施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控制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稀土行业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对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严格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依法处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要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保障稀土开采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对非法开采稀土矿造成生态和环境破坏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强稀土资源税收调控监管,严惩偷税漏税行为。 

  财税部门要根据我区稀土资源开采、分离冶炼、加工应用各环节的实际情况,研究落实好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促进我区稀土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稀土及其产品的开采、冶炼、流通环节的税收征管,并联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发票的监控,防止税收流失。 

  (五)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加强对稀土的勘查开采、冶炼加工、产品流通、推广应用、战略储备、进出口等环节的管理,为我区稀土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发展环境。依法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没有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的一律不得施工建设,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 

  四、加快稀土资源和产业整合,构筑稀土产业发展的平台 

  (一)深入推进稀土资源开发整合。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全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整体部署,挂牌督办所有稀土开发整合矿区,深入推进稀土资源开发整合。要进一步加强稀土资源勘查的投入,摸清我区重点成矿区稀土资源的家底,为科学推进稀土资源开发整合提供依据。严格稀土矿业权管理,除国家明确支持的大型企业集团与我区重点企业重组后组建的国有骨干稀土企业集团和我区重点企业正在申报的矿权外,原则上暂停受理新的稀土勘查、开采登记申请或审查申请。 

  (二)积极推进稀土企业兼并重组。 

  自治区工信委要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我区稀土行业兼并重组的工作,坚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兼顾中央、地方和企业利益,妥善处理好不同区域和上下游产业的关系。加快推进大企业集团在我区开展稀土产业兼并重组工作,大力推进资源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为切实配合国家提高稀土产业集中度,有效避免恶性竞争,我区稀土开采、分离等上游产业原则上重点支持一至二家大型企业集团进行兼并重组。依托大型稀土企业集团,统一发展规划,统一开发资源,统一分离加工,统一经营销售,统一对外合作,充分发挥我区稀土产业发展的后发优势,集约化集群化发展,将我区稀土产业做大做强做优。 

  五、加强稀土资源储备,开发利用海外资源 

  (一)开展稀土资源战略储备。 

  按照国家储备与企业(商业)储备、实物储备和资源(地)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稀土战略储备。统筹规划我区稀土资源的开采,划定一批稀土规划矿区作为战略资源储备地。对列入全国、全区储备的资源地,由当地政府负责监管和保护,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开采。支持在稀土资源区进行高速公路、铁路、花岗岩开采、工业园区建设和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建设剥离出稀土矿资源的抢救回收工作,避免战略资源的流失和浪费。在争取国家财税政策支持的同时,鼓励有能力的地区和企业对资源、产品进行储备。对探明稀土矿产地 5 年以上才开发的,给予该矿产所在县适当财政补贴。 

  (二)加大对我区稀土的勘查工作力度。力争用 2-3年时间,完成我区稀土成矿区带的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加大对部分重点成矿区的勘查投入,尽快完成矿区详查以上地质勘查工作,提交新的资源储备量,形成新的矿产地。 

  (三)充分发挥区位优势拓展稀土资源新渠道。 

  要充分借助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区位优势,加强稀土资源开发国际合作。利用凭祥综合保税区等平台,加快在崇左市等边境地区进行稀土产业战略布局,支持在优先开发利用国外资源方面开展实质性工作。 

  六、大力发展稀土应用产业,促进稀土产业集群发展 

  坚持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大力发展广西稀土深加工、应用产业和稀土相关新材料产业,延伸稀土产业链。 

  (一)加快打造五大产业集群。 

  1. 以稀土永磁材料和各种机电应用产业为核心的产业集群。稀土永磁材料主要开发高性能烧结钕铁硼、粘结钕铁硼、高性能纳米稀土永磁材料等。 应用领域重点开发汽车配套磁瓦、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永磁体等;信息领域重点开发计算机硬盘驱动器、光盘驱动器磁体、通信用磁体等。 

  2.以稀土发光材料及应用元、器件生产为核心的产业集群。稀土发光材料主要开发CRT荧光粉、灯用荧光粉(稀土三基色荧光粉)、等离子平板显示(PDP)用荧光粉、长余辉荧光粉、电致发光(EL)荧光粉场致发射显示(FED)用荧光粉和光转换材料。应用领域重点开发显示、照明、光电器件等领域中的支撑材料。 

  3.以稀土新型储能材料及各种动力电池、电动车等应用产业为核心的产业集群。稀土储能材料主要开发稀土镍、镁储氢材料和稀土锂硫材料。应用领域重点开发电器、汽车、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和摄像机等产品用电池。 

  4.以稀土—有色金属材料深加工及其元、器件生产为核心的产业集群。发展各种稀土金属和合金材料的生产,重点开发稀土钢、稀土铁、稀土球墨铸铁、稀土镁合金、铝锆钇合金等,并开发其它应用领域。 

  5.以稀土催化、功能陶瓷等新材料及稀土在化工、建材领域应用为核心的产业集群。稀土催化剂重点发展汽车排气催化净化剂、工业废气催化净化设备,石油炼焦用催化剂等。稀土功能陶瓷重点开发稀土激活抗菌剂和空气净化剂等。 

  (二)优化产业集群布局。 

  在贺州、崇左市等地建立完整的稀土矿山开采、分离冶炼、稀土永磁、发光材料等加工应用产业集群和稀土开发产业园区。同时,注重加强稀土在我区优势产业中的应用, 在南宁、柳州市等地建立与我区汽车、电子、电力设备等产业相结合的稀土加工应用和研发基地,重点发展以稀土精深加工为主的稀土新材料、新能源应用产业园区。 

  (三) 加快稀土关键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按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要求,积极推进区内稀土企业与国内外研发机构加强产学研用联合,在稀土深加工、稀土新材料、稀土元器件等高附加值环节引进国际上具有领先技术的企业进行合作,发展高端稀土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应用,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延伸和完善产业链;稀土应用产业重点科研项目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千亿元产业重大科技攻关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9﹞78号)要求推进实施。自治区财政厅、工信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要切实加大对稀土应用产业科研、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加大稀土项目孵化力度,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四)加强稀土产业人才的培养。 

  要加大稀土产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着力建设一支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高素质企业管理人才队伍;鼓励各类专业人才向重点企业聚集,按照自治区人才培养和引进配套政策给予重点支持,注重在技术引进和产业发展过程中的消化吸收,调动科研人员的创新创业积极性,培养一支掌握核心技术、擅长技术攻关和技术集成的专业人才队伍;在职业教育中加强相关稀土职业技能人才培养,着力培养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七、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一)建立完善协调机制。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建立广西稀土管理工作厅际协调机制, 自治区工信委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公安厅、监察厅、环保厅、商务厅、国资委、工商局、安监局、地税局和自治区国税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宁海关等相关部门,统筹研究解决我区稀土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及政策、措施制定和落实等重大问题;在自治区工信委设立稀土办公室,统筹做好稀土行管理协调工作,牵头做好年度计划实施、行业准入和稀土新材料开发推广等工作;成立稀土协会,为企业提供生产指导、市场调研、行业管理、中介服务、贸易摩擦预警等。 

  (二)明确责任分工。 

  自治区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做好相应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严格实行问责制。自治区工信委总负责,负责稀土行业管理,制定指令性生产计划,维护稀土生产秩序,指导组建稀土行业协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做好稀土投资规模和出口量控制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共同研究建立区内稀土战略储备。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研究制定财税支持政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稀土资源勘查开采和总量控制管理、资源地储备,牵头组织勘查开采秩序整顿。自治区环保厅负责环保专项整治,严格环境准入,加强污染防治。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出口配额申报与管理。南宁海关负责严格出口监管和打击走私。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严格出口检验监管和打击逃漏检行为。自治区监察厅负责对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稀土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影响稀土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有关市、县政府对本地区稀土产业管理负总责,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坚决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行为,督促稀土企业依法经营,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经营,严格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护资源和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抓好督促检查,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加强稀土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我区稀土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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