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吉经济技术联[2007]525号
各市州、县(市)经委(经济局)、科技局、财政局、属地海关、国税局、地税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和认定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53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对《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经济委员会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规范和加强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2007]5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着、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大中型企业技术中心,省里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技术中心是在企业投资决策层组建的综合性机构,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和体系建设,并为企业重大投融资决策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它位于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制高点,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组织保障,是实施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
第四条 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投资与技术分离的问题。从企业发展战略高度,整合企业内外资源,通过技术经济评价和决策咨询机制,促进企业创新技术的产业化、商业化和收益最大化。
第五条 技术中心的功能主要是:(1)负责企业重大、关键、前瞻性技术项目的研发及产业化;(2)组织基于企业发展战略的创新技术投资决策与咨询;(3)组织协调企业内外科技资源的整合与互动;(4)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立与完善;(5)产学研合作与对外交流;(6)构建多元化激励机制。
第六条 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的建设经费由企业提供。鼓励技术中心在为本企业服务的同时,通过承担国家、省和行业的重大产业技术创新研发及产业化,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增强创新能力,推动全省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七条 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1、技术中心的组织架构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自身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2、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
3、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技术、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研发方向、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建议,制订年度技术创新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4、技术中心应聘请企业内外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重大研究课题确立、重大技术问题、投融资决策、市场商业策划、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咨询评估,为决策服务。
5、技术中心应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程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的选项原则,在对研发项目进行市场分析、技术经济评估、投融资评估等基础上,整合企业内外资源,组织完成项目实施,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6、技术中心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并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7、建立在集团层面的技术中心在负责企业重大、关键、前瞻性技术创新项目的研发及产业化的同时,应建立完善重大项目研发、行业技术开发及工程化、产品改良及工艺改进等多层次研究开发体系,整合企业科技资源,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及运行机制,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整合内外资源能力和适应市场变化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为推进技术中心建设,对全省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着、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技术中心,省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相应资格,积极给予扶持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全省各地(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九条 省经委、科技厅、财政厅、长春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省经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十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认定范围为吉林省行政区范围内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中建立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着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5、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着。
6、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7、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1、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向当地市、州、县(市)经委(经济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包括:《吉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和《吉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2)。
2、各市、州、县(市)经委(经济局)会同当地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和海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各市、州、县(市)经委(经济局)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于8月1日前上报省经委,同时抄送省科技厅、财政厅、长春海关、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
3、省直有关部门、企业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省经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省科技厅、财政厅、长春海关、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
4、省经委委托有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吉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评。
5、依据初评结果,省经委牵头商科技厅、财政厅、长春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6、省经委会同省科技厅、财政厅、长春海关、国税局和地税局等部门依据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吉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十三条 已是吉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果具备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十四条 认定结果(含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由省经委会同省科技厅、财政厅、长春海关、国税局和地税局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十五条 吉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省经委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依据评估指标体系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评价年4月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当地经委。评价材料包括:《吉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4)和《吉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2)等。
2、数据初审。各市、州、县(市)经委(经济局)会同当地财政、税务、所在地海关等部门对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评价年的4月10日前报省经委。
3、数据核查。省经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会议核查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省经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吉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开发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该标准由省经委根据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会同省有关部门定期予以调整并公布。
第十九条 吉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结果由省经委会同省科技厅、财政厅、长春海关、国税局和地税局等部门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应予调整。其中具有法人资格、且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一致的,取消其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不在单独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评价得分65分以下(含65分)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由当地经委(经济局)负责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l、评价不合格(60分以下);
2、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3、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的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专项支持资金移作他用的;
6、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有走私行为,有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省经委会同省科技厅、财政厅、长春海关、国税局和地税局对调整和撤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请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认定。
第二十五条 因第二十二条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认定。
第二十六条 各属地海关负责对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 税务部门负责每年对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第二十八条 省经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科技厅通过科技计划对部分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省国税局、地税局通过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九条 省经委会同省科技厅、财政厅、长春海关、国税局和地税局等部门负责对企业上报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连续两年评价得分90分以上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要求,省里择优推荐。
第三十条 省经委负责全省国家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技术创新情况快报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及时准确填报。
第三十一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属地经委(经济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直企业将有关情况报省经委,同时抄报省科技厅、财政厅、长春海关、国税局和地税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发布的《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吉经济技术联[2005]29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科技厅、财政厅、长春海关、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