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市民政局等制订的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4-04-10    浏览次数:2

沪府办发〔2014〕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农委制订的《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31日

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结合实际,制订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如下:

  一、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乡居民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3人户及以上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万元(含3万元),2人户及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3万元(含3.3万元)。(这一标准,以后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适度调整)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二、认定方法

  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内容包括家庭成员的可支配收入、财产。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

  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作明确。

  下列内容不计入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或财产:

  (一)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技、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政府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和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突出贡献者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烈士褒扬金、伤残抚恤金、伤残护理费、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烈属抚慰金、差额补助、生活补助、优待金、临时补助、医疗补助和丧葬补助费;

  (三)军队发放的转业费,退役士兵离开部队时领取的路费、伙食费及津贴费、异地安置的安家费;

  (四)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困难补助金、奖学金;

  (五)因公(工)负伤职工的工伤赔偿金、工伤保险费、护理费;

  (六)人身损害赔偿金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

  (七)其他抚恤金、丧葬抚恤金;

  (八)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帮困款物;

  (九)民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救助金和各级工会发放的医疗补助金;

  (十)计划生育奖励金、生育医疗费补贴、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和其他有关计划生育的补助金;

  (十一)高龄老人长寿津贴;

  (十二)儿童托费补贴、牛奶补贴、书报费、洗理费;

  (十三)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低收入农户专项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

  (十四)有劳动收入人员中按照有关规定免于计入家庭收入的部分;

  (十五)退休人员中按照有关规定免于计入家庭收入的部分;

  (十六)政策性农业补贴,如农资综合补贴、水稻种植补贴等;

  (十七)原住房被征收(拆迁)且无他处住房,其获得的原住房征收(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

  (十八)其他符合规定的不计入申请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财产的内容。

  三、施行日期及其他

  以上标准,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以上标准,实施定期核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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