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2710号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特殊墓占地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民发[2003]11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
各地在贯彻《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整顿公墓单位违规超面积建墓的通知》(渝民发[2003]79号)工作中,部分地区和公墓单位要求明确较为特殊的墓位的占地面积计算问题。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公墓墓穴占地面积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3]77号),以及民政部关于“要搞好公墓绿化美化、增加文化艺术含量、向园林化方向发展”的建设要求,经研究,现对特殊墓占地面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艺术墓应坚持小型的原则,突出文化艺术品味,提高观赏性,确因艺术造型需要的,可适当放宽面积,但墓位占地不得超过2平方米。
二、有教育纪念意义的老红军墓、烈士墓、省军级以上单位(含本级)授予英模荣誉称号者墓、享受省级以上政府津贴的专家墓、省军级以上领导人墓,可择适宜地块,专门设计,适当放宽面积。今后,这类墓的建造,须由公墓单位将死者资格、墓体设计方案报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审核,并经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修建。
三、墓位位置特殊的墓的占地面积认定:
1、墓位建在墓区(排)边缘,作为堡坎(陡坡)安全防护措施所设置的护栏不计入该墓占地面积;墓志构筑物至挡土堡坎外边缘之间设置的地砖(石),靠堡坎边缘30厘米宽可不计入该墓占地面积。
2、墓位建在墓区边角或者其他区域自然地块,利用原有自然石块、岩壁,虽刻有观赏性纪念性墓志名文字(图案),原有自然石块、岩壁可不计入该墓占地面积。但围绕墓志所增设的石块(地砖、建材),为墓志附着物,无论是否刻有文字(图案),均应计入该墓占地面积。
3、墓位建在斜坡,其墓碑置于斜坡之上,既有观赏性又有护坡性的,按墓碑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该墓占地面积。
四、3人以上的骨灰合葬墓占地面积按1平方米/盒计算。多人遗体合葬墓占地面积按双人合葬墓(6平方米/双人墓)的倍数递增计算。
五、如国家有新的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重庆市民政局
二OO三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民政 公墓 管理 通知
抄送: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 市属公墓单位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3年8月14日印
(共印:5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