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委关于2013年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黔农发〔2013〕125号)

发布日期:2013-07-05    浏览次数:2

黔农发〔2013〕125号

  各市(州)农委:

  报来2013年省级“四在农家·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项目实施方案收悉,在前期各市(州)农委预选上报、省市县三级联合实地考察基础上,经与省财政厅共同组织专家会议评审和省农委办公会议审定,现予批复:

  一、原则同意各地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建设项目55个,其中41个项目与全省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相结合;建设项目总投资4284.85万元,其中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4000万元,投入全省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的资金有3030万元。各项目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省级专项资金额度等见附件。

  二、项目实施期限为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

  三、批复的实施方案为项目执行过程中监管、督查、财务审计以及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保实施目标及效果。

  四、严格项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贵州省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在项目资金下达到县后15日内,采用有效方式向项目实施地群众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启动时预拨总投资30%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按项目进度拨款。项目建设涉及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遵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相关程序办理,涉及直补农户的,要严格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补贴公示。项目结束后,由县级以上审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以此作为项目省级验收的前置条件。原则上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省级组织验收,50万元以下的可委托市(州)级组织验收,省级抽验。

  五、认真做好项目资料的建档归档工作。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项目建设相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

  六、各示范点在项目实施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省级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严格按要求整合其他项目资金投入,注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特色产业发展,使项目建设成为“四在农家·美丽乡村”持续发展的推动力。

  七、项目监管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级监管验收。各市(州)农委要充分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着力加强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管和督查。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和示范点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实现示范点建设预期目标及效果。

  八、各示范点要及时制定管护措施,加强项目建成后的管护,对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按有关规定明晰产权。

  附件:1.2013年省级新农村建设项目批复汇总表

  2.2013年省级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表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6月24日

  项目汇总表.xls

  2013项目批复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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