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杰出青年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吉林省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加速培养造就一批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和地位的优秀学术带头人和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复合型人才,特设立吉林省杰出青年科学研究计划。
第二条 吉林省杰出青年科学研究计划,面向省内优秀青年学者和技术专家,主要资助他们在省内开展自然科学应用基础研究和自有科研成果产业化前的基础工作。
第三条 吉林省杰出青年科学研究计划的资助工作,以发展吉林省科技优势和人才优势,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为宗旨。吉林省杰出青年科学研究计划培养目标:一是使被资助者在被资助期及以后的2~3年内能够进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或其它人才培养计划的资助行列;二是得到国家及部委各类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称号;三是获得国家及部委重大科研项目;四是利用自己的科研成果或新发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具有一定的规模或前景,成为科技实业家和复合型人才。
第四条 吉林省杰出青年科学研究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
2、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
3、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级(含副教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已取得了创新性学术成绩或具有产业前景创新性科技成果;!
5、获资助后所开展的科研工作有创新性;
6、在国内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人力、物力等有基本保证,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研究计划资助的研究工作;
7、资助期内有一年以上出国任务的不得申报;
8、已经获得过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的,不属于本研究计划资助范围。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六条 吉林省杰出青年科学研究计划的评定工作由学术威望高、学术造诣深、学风正派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数人,委员若干人,由计划管理部门聘任。评审委员会一年一聘,其中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的人数不少于80%。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评定吉林省杰出青年科学研究计划资助的人选;
2、对获资助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和科研业绩进行评定;
3、研究吉林省杰出青年科学研究计划资助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负责经同行评议优选出的申请者的评审工作。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组员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部分专家参加评审组的评审工作,并享有与评审组成员同等权利。
评审组的职责是:
1、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资助候选人;
2、对获资助者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和所获学术成绩的评议。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吉林省杰出青年科学研究计划的申请与评审程序为个人申请、单位遴选、同行专家评议、评审组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定、计划管理部门发布。
第九条 申请者须按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认真编写《吉林省杰出青年科学研究计划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请者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对遴选出的人选,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其《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各一式六份报送计划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计划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应严格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按规定要求编写《申请书》;
3、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合格后评议。每位申请者的《申请书》,由计划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同行至少要有5位专家的有效权评议。
第十三条 经同行评议综合评价为优者提交专业评审组评审,每位被评审者须由两位评审组成员负责主审。一般应请被评审者到会答辩。评审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建议资助的候选人,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时对条件相近者应适当考虑学科的合理布局。建议资助的候选人必须获评审组成员和特邀专家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主审人填写评审意见,组长签名。
第十四条 计划管理部门对各评审组推荐助的候选人情况进行汇总并报评审委员会审定,由计划管理部门正式发布。;
第十五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执行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评审工作的各项规定及回避制度。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吉林省杰出青年科学研究计划获资助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一个半月内,根据申请时提出的研究工作设想,确定课的具体研究内容和目标,详细填写吉林省杰出青年科学研究计划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书,经所在单位复核、签章后报计划管理部审定年。
第十七条 吉林省杰出青年科学研究计划的资助期限一般为3年,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
第十八条 获资助者所在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落实《申请书》所的科研用房、设备、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支持并督促获资助者认真进行研究工作,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材。
第十九条 获资助者于资助计划实施的次年开始,每年1月15日前应认真填写《吉林省杰出青年科学研究计划年度进展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进展报告》),一式两份报送计划管理部门。不报送者,或经审核发现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者,停止资助并向省有关部和单位通报。
第二十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撰写《吉林省杰出青年科学研究计划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以及获科技奖励的研究成果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审核评议后报送计划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学术成果进行评定或鉴定。
第二十一条 在资助期内,计划管理部门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不定期邀请专业评审组成员和少数同行专家对获助者的工作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吉林省杰出青年科学研究计划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标注“吉林省杰出青年科学研究计划资助”字样。
第二十三条 资助结束后的3年内,由计划管理部门和获资助者所在单位每年对获资助者已发表的论文、著作的被引用和获奖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资助者因患病、灾祸,调离本科研岗位等原因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计划管理部门提出中止资助报告和阶段工作总结。计划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并经全面审查后,正式行文予以确认;所拨经费按科技三项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经调查核实后,撤消资助,追回资助经费并向省内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二十六条 吉林省杰出青年科学研究计划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吉林省杰出青年科学研究计划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管理,每年的资助名额在当年申报通知中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