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02    浏览次数:2

湘农业办质〔2014〕33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相关单位:

  为深入整治重点隐患和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制定了《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

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隐患和突出问题,从源头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实际情况,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和“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原则,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深入排查问题隐患、强化监督抽查、严格监管执法,集中整治违规违法经营使用农药、非法处置病死动物行为;通过专项治理,使全省农药经营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违规使用农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病死动物处置逐步科学规范,确保蔬菜、畜禽等大宗农产品消费安全,整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违规违法经营高毒农药专项整治。以甲胺磷、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为重点农药品种,蔬菜、瓜果、茶叶主产区和商品基地乡镇为重点区域,农药购买使用高峰期为重点时段,集中整治经销禁限用高毒农药、含隐性成分农药产品等违规违法行为。分区域、拉网式开展“四查”,即查经营门店、查经销资质、查仓储产品、查进销台账,深入排查问题隐患。对未取得定点经营资格而违规储存、销售高毒农药产品的,要责令立即下架封存产品,并按有关规定对经营者进行处罚;对取得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但经营条件不符合规定、未落实实名购买制度、未规范建立经营台账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定点经营资格;对在蔬菜核心产区违规经销高毒农药的,责令并监督经营者及时召回产品,并对违规经营产品依法收缴;对涉嫌或查实已在蔬菜生产中使用高毒农药的,必须实行基地抽检准出,严防不合格蔬菜产品流入市场。对未建立进销台账、未执行实名购买制度的定点经营单位进销的高毒农药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重点开展监督抽查,监测发现含有未经登记的甲胺磷等高毒农药隐性成分的必须立案查处,一要责令立即下架封存、监督召回已销售的全部产品,依法收缴并集中销毁;二要取消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实行“黑名单”管理,限制行业准入;三要会同有关部门彻查产品进货来源,对加工生产源头依法取缔和打击,案情重大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生产销售者法律责任。

  (二)在蔬菜生产中违规违法使用农药行为专项整治。以辣椒、豇豆、叶类蔬菜为重点产品,以商品蔬菜主产区、农药监测合格率低波动大的地区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生产基地为重点区域,以农药使用高峰期、农产品上市期为重点时段,集中整治超范围、超剂量、超次数使用农药和不遵守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对无生产档案或农药购买使用信息记载不规范、购买储存禁限用农药产品、未建立自律检测准出等质量安全内部管控制度机制、曾检出不合格产品、有质量安全投诉记录的蔬菜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进行重点监控。加强巡查和监督抽查,针对重点监控对象生产基地,在农药使用高峰期、蔬菜产品上市期加强田间巡查,指导督促生产者规范农药使用行为、遵守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严格监督其不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不超剂量超次数使用农药,增强守法自为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在蔬菜产品出园上市前,严格实行抽检准出,检出农药残留超标的必须推迟上市;经推迟出园,在采收上市时必须逐批次检测准出,检测农药残留超标仍然超标的,应责令并监督生产者自行销毁,对拒不销毁的要强行收缴后集中销毁。对检出含有禁用农药的农产品,必须强行收缴、统一销毁,并查明农药产品来源,从销售和生产源头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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