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企〔2015〕89号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60号)和《财政部关于拨付2015年“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5〕340号)等文件规定,按照省粮食局对你们报送项目的审核结果和项目投资额,现拨付你市、县(市、区)和省级单位2015年“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中央专项补助资金(详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补助资金相应追加你市、县(市)、单位2015年“2220199其他粮油事务支出”预算支出指标,各设区市要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有关区。
二、有关市、县(市、区)危仓老库维修项目省财政补助资金,将在2016年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中切块分配。相关实施细则和资金管理办法由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请严格按照中央、省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做好补助项目监管工作,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并于2015年10月底前将项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粮食局。
四、省财政厅和省粮食局将根据财政部等部委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市、县(市、区),将在以后年度粮食专项转移支付中给予奖补,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将扣减粮食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附件:1.2015年“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15年“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中央补助项目明细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粮食局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