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重点新产品开发补助办法

发布日期:2014-02-07    浏览次数:2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32号

 

  《云南省重点新产品开发补助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3日云南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22日起施行。

2014年1月23日

云南省重点新产品开发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加速新产品开发和产业化,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云发〔2013〕8号)等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省工商注册登记、拥有省级以上认定重点新产品的企业的开发补助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级以上认定重点新产品为: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产品及按《云南省重点新产品认定实施办法(试行)》(云科奖发〔2011〕10号)组织认定的重点新产品。

  第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云南省重点新产品开发补助的相关工作。云南省重点新产品开发实行后补助,用于加大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

  第五条  获准后补助的单位,应当与省科技厅签订补助经费使用协议,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并纳入企业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未按协议要求使用经费的,收回补助资金。

  第六条  云南省重点新产品开发后补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通过云南省重点新产品认定且未获得省级科技经费支持的新产品,根据其创新程度,按每个产品5-10万元给予研发补助。补助对象及经费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后,纳入当年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

  (二)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重点新产品在认定3年有效期内,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最高年份的60%给予企业专项补助,每个产品专项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已享受国家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产品不再予以补助。

  以上研发补助和专项补助可同时享受。

  第七条  专项补助由企业在重点新产品有效期到期后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上报省科技厅,经省科技厅组织审查核实和厅长办公会审定后,纳入次年度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

  第八条  专项补助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云南省重点新产品开发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及附件;

  (二)国家或云南省重点新产品认定证书;

  (三)重点新产品新增增值税证明及相关说明材料;

  (四)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新产品销售相关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省科技厅将全额追回补助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财政科技经费补助申请。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22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重点新产品开发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点击下载)

  2.新产品国内销售明细表(点击下载)

  3.企业增值税入库情况汇总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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