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的要求,我部决定开展2013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源”)名单动态更新工作。
各省级环保部门以2012年国控源和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联网的企业名单为基础,结合2011年环境统计数据库、2012年竣工的新、改、扩建工业企业项目、减排项目清单和排污申报核定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辖区国控源名单动态更新工作。
一、新增的企业
(一)2012年底前已竣工或试生产的新、改、扩建工业企业中,有事实排污且某一种或几种主要污染物产排量大于最低限值(附件1)的企业。
(二)2011年以来新、改、扩建工业企业中,有事实排污且属于下列重污染行业中的大型企业:
废水重污染行业企业包括:制浆造纸企业,氮肥制造企业,有漂白、染色、印花、洗水、后整理等工艺的纺织印染企业,皮革鞣制加工、毛皮鞣制加工、羽毛(绒)加工企业等;
废气重污染行业企业包括:火力发电、热力生产和热电联产企业,石油炼制加工企业,炼焦企业,有烧结、球团、炼铁工艺的钢铁冶炼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有水泥熟料生产的水泥制造企业等,其中火力发电、热力生产和热电联产企业为所有污染减排全口径核算企业。
(三)2011年以来建成投运且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或等于5000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或等于2000吨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四)2010年以来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特大污染事故的工业企业。
(五)2011年和2012年连续两年生猪年出栏量10000头及以上、奶牛年存栏量10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0头及以上,且直接向水体集中排放污水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二、删除的企业
(一)已经认定的全厂关闭的结构减排项目、永久性关闭或者已进入关闭破产程序的企业。
(二)实施转产、完成生产工艺或设备升级改造、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关闭主要产污工艺或设备等减排措施、主要污染物产排量稳定下降并且低于最低限值的企业。
三、不得删除的企业
(一)纳入城市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监测条件不具备、季节性生产、有事实排污但环保手续不全的企业。
(二)名义上实施整合但生产情况、排放方式、排污状况没有实质或明显改变的企业。
(三)仅由于临时停产、减产或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等原因导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的企业。
(四)除永久性关闭、转产并确认已无重金属产生的情况外,2012年国控源名单中属于“十二五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中的企业。
请对照2012年国控源名单,认真填写意见反馈表(已发电子件),并于2012年12月20日前将2013年国控源建议名单及意见反馈表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我部(同时发送电子版)。我部组织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认后发布。
联系人:
环境保护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 黄英志
电话(兼传真):(010)66556871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王鑫
电话:(010)84943162 (010)84943136(传真)
Email: cnemcln@vip.163.com
附件:1.国控源主要污染物产排量最低限值
2.意见反馈表及填报要求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13日
附件1
国控源主要污染物产排量最低限值*
国控源类型 |
筛 选 因 子 |
排 放 量 |
产 生 量 |
废 水 |
废水(万吨/年) |
60 |
— |
COD(吨/年) |
80 |
4000 |
|
氨氮(吨/年) |
15 |
4000 |
|
废 气 |
SO2(吨/年) |
1200 |
20000 |
氮氧化物(吨/年) |
4000 |
10000 |
|
烟(粉)尘(吨/年) |
400 |
— |
|
重金属 |
砷(千克/年) |
100 |
— |
总铬(千克/年) |
100 |
— |
|
六价铬(千克/年) |
100 |
— |
|
铅(千克/年) |
200 |
— |
|
镉(千克/年) |
20 |
— |
|
汞(千克/年) |
10 |
— |
* 废水、废气、重金属国控源主要污染物产排量最低限值确定:根据2011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各项主要污染物产排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序,将排放量占全国工业排放量65%、产生量占全国工业产生量50%以上企业的最低产排量确定为最低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