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 省林业厅关于下达浙江省防护林工程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04    浏览次数:1

浙发改投资〔2015〕468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林业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林木种苗工程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361号)下达我省的1000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解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分解落实建设任务。各地发展改革和林业部门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抓紧分解、落实建设任务,及时将建设任务分解落实文件抄送省发改委、省林业厅。在分解落实建设任务时,要明确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工期和配套投资数额,并督促抓紧开工建设。沿海防护林工程以提高抵御台风及风暴潮侵袭能力为重点,重点安排灾害频发区段、薄弱环节基干林带和红树林建设;长江流域防护林工程重点安排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建设。
  二、加强重点区域防护林建设。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防护林建设的各项要求,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工程建设质量。在建设布局上,要进一步向重点区域倾斜,集中使用资金,支持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
  三、强化项目和资金监管。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监管责任主体,规范项目建设行为,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发改和林业部门于每年7月15日、12月15日前联合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汇总报省发改委、省林业厅。
  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发改委、省林业厅。
  四、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进一步细化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中央资金、撤销项目等处罚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列入本计划的项目,均纳入浙江省中央投资项目稽察监管体系,请各地严格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和数据信息填报工作。
  附件:浙江省防护林工程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林业厅

                                  2015年7月8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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