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吉科政字[2009]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科学研究计划与项目的管理,使软科学研究成果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是自然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等的交叉和综合。吉林省软科学研究是以解决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为重点,以促进经济、科技、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咨询为目的,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活动。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为重大项目(建设项目或重要立法)立项作前期准备的预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等。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资助对我省经济、科技、社会中长期发展有重大影响问题的评估、预测和对策研究。
第四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是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申报立项、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结题验收、成果应用和奖励等环节的管理。
第五条 软科学项目研究经费属应用技术与研究开发经费预算支持和管理的范畴,实行无偿使用。
第六条 省科技厅归口管理全省的软科学研究工作,负责编制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本单位软科学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验收、经费管理、成果应用等环节负有管理责任。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省科技厅依据领导决策和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向社会公开征集选题指南建议的基础上,确定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重点内容和选题范围,编制并发布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或不定期根据需要发布委托项目招标公告。
第八条 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原则上应符合当年度发布的《指南》的规定和要求,突出重点。鼓励以课题组为单位,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组建课题组,联合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请者所在单位(主要承担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党委、政府机关中从事软科学研究的机构;
2、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从事软科学研究的机构;
3、专门从事软科学研究的其他事业单位和民营研究机构。
第十条 申报年度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研究的项目应是全省区域、行业中带有战略性、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研究的问题;
2、研究内容应符合当年《指南》的规定和要求,具有前瞻性、思想性、创新性、科学性与适用性;具有较好的经济与社会价值、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3、研究目标明确、突出重点、主次分明、内容清晰、方法科学合理,具备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数据资源等条件。
4、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较全面的基础理论知识及相关课题研究的工作积累,必须在研究的全过程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
2、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备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博士研究生学历;
3、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原则上每年度申请的项目不得超过一个;
4、软科学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项目没有鉴定验收的,不能作为负责人申报新的软科学项目;
5、申报项目负责人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申报单位以往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申请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应填写《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并经申请者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及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报送省科技厅。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依据本办法和当年的《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是指对项目申报书的完整性、研究内容是否属于软科学研究范畴以及申请单位与个人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通过项目形式审查的申报人应提交项目初步研究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所研究问题的概念及内涵,国内外现状及问题分析,深入研究的思路框架、技术路线及初步对策。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聘请具有较高学术素养、较丰富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以“盲评”方式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初步评审。评审的主要依据是申报者提交的项目初步研究报告,主要评审申报者对所报项目的熟知程度,已有工作基础、研究能力及所提对策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对通过初评的申报项目,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人进行答辩论证评审。专家组依据《软科学研究项目评审指标体系》,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分,并提出书面评价意见。省科技厅对专家组评分和书面评审意见进行汇总、综合、择优选项,编制年度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的全过程实行回避与保密制度。评审专家应回避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咨询活动。评审专家以及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申请者知识产权,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不准泄露评审专家姓名、评审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凡经批准列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开题研究论证,帮助项目承担人完善项目研究内容,研究路线和方法。完成并通过开题论证的项目,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省科技厅签订科技项目合同。逾期未签合同者视作自动放弃,省科技厅有权另选项目承担单位;如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出无法落实合同确定的条款,则撤消该项目。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内容执行,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期,向省科技厅提交《省科技计划在研项目执行情况中期报表》和项目阶段研究报告。省科技厅根据合同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研究工作管理不力、研究质量低下或不能继续进行的项目,省科技厅有权中止合同。
第二十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主要职责是:召集课题组会议,牵头制定研究方案,负责研究人员的分工,主持撰写研究报告;按合同检查研究工作的进度和质量;根据经费使用的范围,审批课题研究经费的开支;考核研究人员绩效;按合同的各项要求,负责项目的完成、成果验收和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一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课题组长若因故无法再承担研究组织管理工作,确须另选课题组长时,原课题组长或所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请省科技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必要条件,严格履行合同,确保研究任务的实施和完成。项目研究迄止时间以合同为准。项目无法按期完成须延期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说明延期理由,经省科技厅审批同意后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未能鉴定验收的项目数占所有未鉴定验收项目数30%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继续申报新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必须由合同签约双方共同商定,并签订变更或补充文件。对不履行合同,中途停止研究且不接受管理部门督促的项目负责人,省科技厅将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并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经费由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共同管理,采取一次审定核拨的方法。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经费分为项目研究经费和项目管理经费。项目管理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主要用于项目开题论证、中期检查以及鉴定验收等的专家咨询、论证费及会务费。
第二十六条 软科学项目研究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
1、国内有关调研与差旅补助费;
2、图书资料、数据采集费;
3、撰稿及改稿费;
4、研究资料报告文印、翻译费;
5、技术处理费(计算费、测试费、软件开发费、数据录入费等);
6、专家咨询及论证费;
7、必需的会议费及其它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多单位联合承担的研究项目,其项目经费原则上拨给项目主持单位。项目主持单位需向其它参加单位分拨经费的,应在合同中制定分拨方案,经省科技厅核准后办理分拨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而擅自中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经费退还给省科技厅。对经批准中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中止或撤消通知后,应如实填写经费决算表报送省科技厅,并在两个月之内退还未使用的经费。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鉴定验收
第三十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以研究报告(包括综合报告、技术报告、国内外研究对比分析报告)为最终成果。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鉴定申请,省科技厅(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按照合同要求对研究报告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项目承担人,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项目经费决算表》、《科技成果鉴定审批表》,报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审批。没有通过初审的,经修改达到验收标准后,可履行上述手续。
第三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一般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的对象、主要内容是否达到合同的要求;
2、研究的思路、方法、观点和分析是否科学;
3、研究是否创新,是否适用;
4、研究工作是否按时完成,技术资料是否齐备;
5、研究成果还存在哪些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三十二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必须于一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交研究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省科技成果鉴定情况登记表》。
第三十三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软科学研究项目,项目责任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或进行充实深入研究,并重新提出鉴定申请。对第二次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合同规定将终止研究任务。其项目负责人记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信用管理不良记录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对累计出现两个(含两个)以上终止研究任务的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未经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批准而擅自进行鉴定验收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不予承认。
第三十五条 凡由省科技厅拨款资助的软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属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共有。研究成果(摘要、专题报告或论文)需先提供给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在《吉林决策咨询》上发表或报送有关部门。未经同意不得公开发表,否则不予验收。
第三十六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的验收若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省科技厅将撤销验收结果,造假者十年内不得申报省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七章 成果应用与奖励
第三十七条 完成成果归档登记的软科学项目,其研究成果将以不同形式,报送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相关决策部门。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厅软科学管理部门将组织推荐优秀软科学成果参加省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