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05    浏览次数:2

鲁农生态字〔2012〕20号

关于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业局(农委):

  根据《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厅201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鲁农办字〔2012〕19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近年来,我省以沼气为重点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发展很快。截至2011年底,全省农村沼气用户已达244.5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461处,小型和联户沼气工程3396处,秸秆气化工程65处。沼气和秸秆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特性,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操作不当,很容易引起不安全事故,危及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以沼气为重点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农村可再生能源安全管理当作重要工作来抓,常抓不懈。

  二、认真排查,及时清除隐患

  6月份,各市要组织有关人员,积极开展安全大检查。检查以大中型沼气工程和秸秆气化工程为重点,同时兼顾户用沼气、小型和联合沼气工程。要深入到辖区内建有农村沼气和秸秆气化站的村庄和单位,逐一进行安全用气、防火、防爆、防中毒以及施工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一旦发现有安全问题的沼气(用户、工程)和秸秆气化站,要立即停用、缓建,组织专业人员及时查明原因,进行整改,彻底消除隐患,确保群众用气安全和建设施工安全。

  三、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要按照《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的监管。要严格立项制度,按规定落实建设核准程序,建设单池容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及日产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应报省农业厅核准。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对擅自推广未经实地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要责令其停止推广。要把安全监管纳入常态化管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抓好落实。要充分利用阳光培训、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强安全教育。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预警方案,及时有效地解决事故隐患。

  四、认真总结,强化考核

  各市要把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统筹安排。要不断探索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安全管理的机制措施,注重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切实提高工程建设、使用和管理的安全水平,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安全、有序、健康发展。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