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33号
《云南省企业购买重大科技成果补助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3日云南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22日起施行。
2014年1月23日
云南省企业购买重大科技成果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购买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在我省落地与转化,进一步推动我省科技型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云发〔2013〕8号)等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云南省企业购买重大科技成果是指在本省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购买省内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重大科技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与合作方联合进行核心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并在省内转化成功且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对企业购买重大科技成果补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科技厅对企业购买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后补助,补助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
第二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重大科技成果是指按照“培育重大产品、满足重要需求、解决重大问题”的“三重”原则,快速解决我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急需的高水平科技成果,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一)获国家和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应用性成果;
(二)国家和国内其他省市发布的重大科技成果推广指南成果;
(三)获国家或PCI(国际专利合作协议)发明专利授权、新药证书、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授权等,并具备转化条件的成果;
(四)其它具有重大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
第六条 成果转化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情形:
(一)工业类成果转化
1.转化形成新产品1项以上;
2.三年累计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
3.三年累计实现利税4000万元以上。
(二)农业和社会公益类成果转化
1.转化形成新产品1项以上;
2.三年内累计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
3.三年累计实现利税2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成果转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是指在解决城镇居民就业、农民增收、人口健康、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公共安全、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等民生领域,以及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