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4-04-10    浏览次数:2

沪府办〔2014〕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8日

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上海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通过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本市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等建设用地,均按照本规定执行。历史违法工业用地处置、存量工业用地扩大用地面积、提高建筑容积率、分割转让、原划拨土地转出让等情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项目全生命周期规律,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

  坚持落实土地利用全要素管理,明确工业用地的单位土地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约束性指标。

  坚持实施土地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开竣工、投达产、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和土地使用权退出的全过程管理。

  坚持体现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实现资源节约、生态环保、提质增效、和谐发展的目标。

  第四条(管理职责)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工业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等管理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本市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市环保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服务、监管工作。

  各区县政府以及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区县规划土地管理、产业管理、投资主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协同实施本规定。

  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履约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规划管理)

  工业用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本市产业准入、用地标准、环境保护和社会管理等的要求。

  规划工业区块(即“104区块”)主要进行结构调整和能级提升,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规划工业区块外、集中建设区内的现状工业用地(即“195区域”)按照规划加快转型,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

  第六条(产业准入)

  定期发布本市产业指导目录,强化产业项目准入管理,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优化完善产业用地标准,定期更新本市工业用地投入强度和产出效率的最低标准。强化产业项目准入审核制度,明确工业用地项目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的要求,并将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依据。

  第七条(土地供应方式)

  工业用地供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经产业准入审核认定后,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通用类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应。

  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逐步实行工业用地“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供应方式,由中标人或竞得人先行承租土地进行建设,通过达产验收并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再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第八条(土地出让价格)

  完善以基准地价、区段地价和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建设用地价格成果体系和更新机制。建立工业用地和商办用地合理地价调节机制,提高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土地出让起始价最低标准为:

  (一)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出让起始地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二)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出让起始地价,外环线以外地区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150%;外环线以内地区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办公用途基准地价的70%;部分位于外环线外侧、部分位于外环线内侧的规划工业区块,由区县政府和相关园区管理机构研究,按照上述标准,确定最低价的适用标准。

  (三)研发总部通用类出让起始地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办公用途基准地价的70%。

  第九条(土地出让年限)

  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原则上,新增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出让价格按照基准地价对应的最高年限进行年期修正。国家和本市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认定后,以认定的出让年期出让,最高不超过50年。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用地的最高年限为50年。

  第十条(合同到期及续期)

  工业用地使用权到期前,受让人可向出让人提出续期使用申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满足节能和环境保护要求,经综合考评达标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时的土地出让价款,可参照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价格,结合续期时土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等,综合评估确定。

  受让人未提出续期申请,或提出续期申请但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评估后不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然终止合同,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开竣工、投产管理)

  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约定项目开工、竣工、投产时间,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园区管理机构或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可以约定实施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保函)制度,或采取其它市场化措施,确保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以土地出让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缴纳。

  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按照开工、竣工、投产等阶段,采取分阶段履约退还或违约罚没的差别化方式管理;对违约情节严重的,按照合同约定,可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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