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提高其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5号)中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自然科学基金是为加快我省基础科学研究,进一步提高我省原始创新能力,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科技人才而设立的,其经费来源为省级财政拨款,同时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省级财政拨款部分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其各自职责为: (一)省财政厅职责 1、负责安排自然科学基金年度预算; 2、对省科技厅提报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预算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复,并将批复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预算直接下达到承担单位,抄送省科技厅。 3、会同省科技厅监督检查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省科技厅职责 1、负责制定并发布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指南; 2、负责组织受理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工作; 3、负责组织专家对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立项; 4、负责对项目单位提报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初审,并报送省财政厅审核批复; 5、负责组织基金项目结题和财务验收。 第二章 自然科学基金使用与开支范围 第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使用范围。吉林省自然科学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我省境内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对科技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项目,重点资助数理科学、化学科学、信息科学、工程与材料科学、农业与生物技术、资源环境、医药科学等我省具有一定优势的学科领域。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开支范围。自然科学基金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1、科研业务费:是指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过程中的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印刷费,文献检索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2、实验材料费:是指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过程中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是指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过程中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是指为改善基金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实验室改装费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修缮等费用开支; 5、协作费:是指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过程中与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主要是指用于与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获资助者出访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其中:用于出国的费用,要严格执行《吉林省省直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吉财行[2009]896号)的相关规定,实行省财政和省外办出国(境)任务审批联动机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预算的15%。 (三)劳务费是主要指直接参加基金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的劳务费用。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 (四)管理费是指基金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项目研究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提取比例执行财政部财教[2006]159号文件规定标准。 第五条 基金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支出,应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三章 基金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基金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申请基金项目经费应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1、经费来源预算除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外,有自筹资金来源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2、经费支出预算应按照上述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同一支出科目原则上不得同时列支财政资助项目经费和自筹资金。支出预算应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进行详细说明。 3、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应当根据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分别编制经费预算。 第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审批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时,应同时提交《吉林省自然科学基金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和《吉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预算书》(以下简称《预算书》。 2、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的单位应按照省科技厅每年发布的《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中规定的时间,将《申报书》和《预算书》(一式10份)上报省科技厅。 3、对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预算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于每年6月底之前组织专家论证确定立项。 4、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经费预算,由省科技厅进行初审并提出建议数,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并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基金项目承担单位,抄送省科技厅。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监督检查 第九条 基金项目经费预算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时,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十条 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基金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项目经费应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及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年度决算。项目经费年底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基金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因故终止的,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进行清查处理,项目经费结余按照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收回。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省科技厅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省科技厅在对项目进行验收的同时进行财务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基金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或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擅自调整项目预算; (六)虚假承诺、自筹资金不到位;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自然科学基金经费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拨经费,并追回已拨经费。取消今后三年内申报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和吉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一O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