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酉阳府发〔2010〕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妥善解决我县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解除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和劳动关系)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9〕115号)精神,并参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96号)等规定,现就我县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范围对象
国有企业“双解”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困难“双解”人员),自愿以个人身份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上述人员中,同时符合渝府发〔2008〕96号文件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规定的,可由本人自愿选择申请享受缴费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养老保险部分),但两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
对经审核符合享受缴费补贴条件的困难“双解”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础,按20%的缴费比例计算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标准享受缴费补贴:
(一)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困难“双解”人员,按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给予2/3的补贴,余下1/3由个人承担。其中,对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给予全额缴费补贴。
(二)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困难“双解”人员,按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给予50%的补贴,余下50%由个人承担。
三、补贴期限
从批准享受之月起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止。
四、补贴方式
困难“双解”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且本人完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给予缴费补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以上、享受全额缴费补贴的城镇低保人员,经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批准后,直接给予缴费补贴。
五、申报程序
“双解”人员可于每年的3月或9月持以下资料到户籍所在乡镇社保所按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办理。
1.“双解”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双解”相关证件;
3.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效证件或凭证;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双解”人员,应具有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证明材料;
5.对全额享受缴费补贴的城镇低保人员,应具有权威机构认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证明材料。
六、资金渠道
困难“双解”人员享受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市财政专项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共同筹集。
七、实施时间
本处理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劳动 社会保障 基本养老保险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3日印发
重庆市“双解”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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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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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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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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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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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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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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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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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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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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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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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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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委托代缴的储蓄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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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委托代缴的储蓄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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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金额 |
合计: 元 |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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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补贴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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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时限 |
年 月到 年 月,共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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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意见 |
县就业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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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拨付补贴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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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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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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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