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936号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 知
酉阳府发〔2010〕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现将《酉阳自治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酉阳自治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5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47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和时间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钟多组团、板溪组团、小坝组团、渤海组团)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龙潭、麻旺两个中心镇参照执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出具有效证明后,可以免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自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按月收取,单位或个人也可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缴纳。
原2000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同时废止。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中的代运垃圾收费、自设垃圾桶代运收费、生活垃圾场倾倒管理收费等城市生活垃圾有偿服务收费停止执行。
二、征收计量和标准
具体征收计量和标准见下表:
序号 |
征收范围 |
征收标准 |
征收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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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居民 |
8元/户.月 |
按城市居民户数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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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暂住人口 |
2元/人.月 |
按暂住人口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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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和社会团体 |
2元/人.月 |
按上年末实际在册职工(含临时工、合同工、留聘用人员)人数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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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集贸市场、餐饮、旅馆、酒店、交通运输、厂矿企业单位 |
110元/吨 |
按生活垃圾产出量计收(含垃圾中转运输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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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元/吨 |
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扣除垃圾中转运输费,按此标准交纳垃圾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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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 商业 门店 (网点) |
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商业门店(网点) |
0.55元/平方米.月 |
按营业面积向业主计收。不足20 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收。 |
营业面积2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的商业门店(网点) |
0.5元/平方米.月 |
按营业面积向业主计收。含营业面积200平方米的商业门店(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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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面积5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的商业门店(网点) |
0.45元/平方米.月 |
按营业面积向业主计收。含营业面积500平方米的商业门店(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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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门店(网点) |
0.40元/平方米.月 |
按营业面积向业主计收。含营业面积1000 平方米的商业门店(网点) |
三、征收方式及管理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由市政局和所在乡镇政府组织收缴。
(二)县财政按征收经费总额的20-50%返还乡镇作为工作经费。即:板溪组团、小坝组团和龙潭、麻旺两个中心镇按50%返还,老城区(钟多镇)按20%返还。
(三)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必须持有县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县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等证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应严格按标准征收,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征收单位必须将当月所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于次月10日前缴入县财政专户,不得挪作它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造福民众、美化环境的公益事业。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主要用于现代化垃圾处理场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是确保城市垃圾达到无害化处理,维护生态环境的有效举措。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到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支持,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广泛深入宣传,营造良好环境。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相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宣传疏导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条幅标语、公益广告、流动宣传车和印发资料、召开会议等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积极营造“爱护城市,人人有责”的舆论氛围,增强市民“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观念,激发市民“热爱城市、建设城市、管好城市”的热情,努力提高各单位和市民群众的思想认识,增强广大市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意识,营造自觉依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舆论环境。
(三)搞好协调配合,强化队伍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支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工作。县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征费工作管理,对少数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同时,要加强征收队伍管理,不断提高征收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效率,建立健全征管监管制度,对在征管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以及不按照规定收费的工作人员予以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主题词:经济管理 垃圾处置费△ 征收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