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了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的设立申请。为了对申请情况是否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的设立条件进行进一步审查,现将申请情况公示如下:
一、申请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一)名称: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成立时间:1999-05-04;
(三)执业证书编号:11000154;
(四)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五)主任会计师姓名:黄锦辉;
(六)办公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号楼东区20层2008室;
(七)最近三年内因执业行为受行政处罚情况(含已设立分所受处罚情况):无;
(八)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分所注册会计师):105名。
二、申请设立的分所情况:
(一)名称: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
(二)分所负责人姓名:黄锦辉;
(三)注册会计师数量:10名;
(四)办公场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51号7楼706室。
如果发现上述公示内容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欢迎向省财政厅举报。
举报联系方式: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
电 话(传真):0571-87058439;
通信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邮编:310006;
网 址:http://www.acc.gov.cn。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