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化工企业关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12    浏览次数:1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贵安新区经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化工企业关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彻底查清小化工企业底数,建立小化工企业档案,排查掌握长时间未依法办理延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动态,严防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对已经拆除生产装置的企业,及时上报省安全监管局,依法注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企业,依法提请当地政府关闭。

  请各地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并将已拆除生产装置的企业名单和拟提请关闭小化工企业名单报省安全监管局。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11日

  (联系人:李超;联系电话:0851-6891063;电子邮箱:gzajlicha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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