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城区夜宵摊区摊点管理
酉阳府办发〔2010〕1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酉阳自治县城区夜宵摊区摊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九日
酉阳自治县城区夜宵摊区摊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区夜宵摊区摊点的规范管理,加快服务业发展,汇聚城市人气,提升城市形象,做活城市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建城区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夜宵摊区摊点是指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由县综合执法、市政、工商、卫生、环保、公安、食品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并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从事夜宵经营的场所。
第四条 城区夜宵摊区摊点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划线定点、标明界线、明确功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批准设置城区夜宵摊区摊点。
第五条 规划设置的城区夜宵摊区摊点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营者应当在城区规划的夜宵摊区摊点区域内从事夜宵经营活动,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二)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时间出摊、收摊。夏季:出摊时间为每日18时30分以后,收摊时间为次日凌晨4时前;冬季:出摊时间为每日18时以后,收摊时间为次日凌晨3时前。
(三)经营者必须做到衣着整洁、卫生,就餐桌椅摆放整齐,持证上岗,文明经营。
(四)经营场所规范设置标志牌,实行挂牌经营。
(五)经营者收摊后,应当将所有经营设备全部清理,做到摊撤地净,确保摊位及周围环境卫生、清洁。
(六)经营者应确保经营场所的供排水设施完好,垃圾收集容器、清运设备和措施到位,不得乱倒乱排污水、乱丢杂物污染河道和路面;严禁噪声扰民、油烟污染,不得损坏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设施。
(七)经营者应使用电、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灶、明灶。用火、用电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八)食品应当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食品卫生、食品安全标准,严禁出售腐烂变质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使用经消毒处理的餐具或一次性可降解的环保餐具。
(九)经营者应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条 城区夜宵摊区摊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综合执法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按照统一规划,负责划定并管理城区夜宵摊区摊点的摊位并合理分配摊位。
(二)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维护城区夜宵摊区摊点的经营秩序、通行秩序。
(三)负责管理和监督城区夜宵摊区摊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七条 城区夜市露天餐饮经营者应具备以下证照方可经营。
(一)持有县综合执法局颁发《临时占道许可证》;
(二)持有食品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
(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八条 经营者依法取得的从事夜宵经营活动的有效证照,不得私自转借、转让、买卖、涂改、损毁和伪造。因自身原因停止经营的摊位,由县综合执法局负责收回摊位另行分配。因城市建设或城市管理的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关闭城区夜宵摊区摊点时,无偿收回摊位。
第九条 税费按以下规定收取:
(一)税款由县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收取。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向经营者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
第十一条 城区夜宵摊区摊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综合执法局、市政局、工商局、环保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公安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和撤销经营许可等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市管理 夜市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