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沪府令14号)

发布日期:2014-04-11    浏览次数:2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已经2014年2月11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2014年2月22日

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

(2014年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区域的生活垃圾投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步推进办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区县政府和乡镇、街道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部署,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六条(联席会议制度)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目标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包括市、区(县)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指标和分类投放实施区域推进指标等内容。

  第八条(垃圾产生者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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