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4-04-16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4日

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执行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发布、培训、宣传教育、演练、评估、修订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单元补充、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预案体系

  第五条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和区(县)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及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组成。

  区(县)应急预案体系组成范围,由区(县)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

  市、区(县)应急委负责本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市、区(县)应急办承办具体事务。

  第六条应急预案分类和管理责任主体如下:

  (一)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市、区(县)政府制定和管理。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和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市、区(县)有关议事协调机构或部门(单位)牵头制订,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市、区(县)有关议事协调机构或部门(单位)。

  (三)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的特定区域内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涉及该特定区域内多个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市、区(县)政府明确的各单元牵头单位制订,报市、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市、区(县)各单元牵头单位。

  (四)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市、区(县)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市、区(县)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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