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根据近期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发现部分非煤矿山企业行动迟缓,未开展企业自查自纠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贵州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安办〔2013〕51号)精神,现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认真落实。
一、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全部制定隐患自查自纠方案并报县级安监部门备案,立即按照方案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各地安监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确保企业自查自纠落到实处。
二、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要制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全覆盖工作计划和检查表,检查时,逐项对照检查,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人,强化整改措施;同时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整改完毕后安监部门要组织人员现场验收,坚决杜绝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流于形式,走过场。
三、省、市两级安监部门现场检查要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督查、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对各县(市、区、特区)开展安全大检查行动进行检查,发现各县(市、区、特区)存在下列情况的,将由省安全监管局或市(州)安监局约谈当地县级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抄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
1、辖区内存在三家采石场不按开采设计施工、一面墙开采的;
2、发现存在三家矿山没有按照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或《安全专篇》进行开采的;
3、发现存在三家企业没有制定隐患自查自纠方案、隐患整治方案和开展自查自纠的;
4、县级安监部门没有按照黔安办〔2013〕51号文件制定本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计划的;
5、县级安监部门在大检查行动中发现辖区内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没有责令停产整顿的。
请各市(州)安监局将此文件及时转发至辖区内各县(市、区、特区)安监局。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