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知发〔2013〕7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我局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知识产权局举报投诉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知识产权局举报投诉奖励办法》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2013年7月4日
贵州省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保护知识产权活动,严厉打击侵犯、假冒知识产权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投诉是指举报投诉人通过以下方式向贵州省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进行举报投诉的行为:
(一)拨打举报投诉热线0851-12330;
(二)登陆贵州省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与维权援助服务平台(网址http:// www.gzs12330.net.cn)进行在线投诉;
(三)发送电子邮件至guizuo12330@163.com;
(四)当面递交书面材料等能够将举报投诉信息传递至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其他方式。
第三条 举报投诉下列侵犯、假冒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的行为;
(二)侵犯、假冒商标权的行为;
(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五)侵犯、假冒地理标志的行为;
(六)假借国家机关、国内外组织名义进行知识产权评奖、转让,或者谎称出版优秀专利项目汇编或发明人名录等专利诈骗活动,从中诈骗钱财的行为;
(七)其它侵犯、假冒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获得奖励的举报投诉,应为所举报投诉的知识产权线索被有关机关立案查处,并做出了处理处罚或判决。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举报投诉前已被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
(三)其他不适宜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根据举报投诉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投诉人的协助调查情况,举报奖励分为以下3个等级:
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投诉方的违法犯罪线索和相关证据,积极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投诉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影响较大的案件,给予1000元的奖励;
二级:能提供被举报投诉方的违法犯罪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投诉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给予500元的奖励。
三级:能提供被举报投诉方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投诉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给予200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举报投诉人的奖励遵循下列原则:
(一)对举报投诉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的举报投诉人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投诉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投诉人平均分配;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投诉人分别举报投诉的,奖励最先举报投诉人,其他举报投诉人若提供新线索,并经查实的,可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到相关执法部门的结案通知书后,对举报投诉事实、举报投诉相关记录信息和奖励条件、标准进行认定,填写《举报投诉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由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省知识产权局审定。
第九条 举报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举报投诉服务中心领取奖励。逾期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条 严禁伪造举报投诉材料骗取奖励,违者追回奖金并依法追求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8月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