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开展酱油检验第二次能力验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31    浏览次数:1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实验室:

  根据2012年能力验证计划的安排,省质监局于前期组织开展了酱油检验能力验证,并印发《2012年酱油检验能力验证结果通报》(鲁质监认便字〔2012〕177号)。针对此次能力验证发现的问题,特别是有些实验室的检测结果出现离群的状况,省质监局决定于近期组织开展酱油检验第二次能力验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单位和项目

  本次能力验证的技术实施单位是淄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淄博质检所),由其负责样品的制备、发放,并分析汇总检测结果;本次能力验证项目为全氮、氨基酸态氮、苯甲酸、总砷。

  二、参加单位

  第一次能力验证存在离群值和未按规定参加的实验室必须参加(名单见附件6);其他实验室自愿参加。

  三、时间安排

  各有关实验室请于2012年6月11日前将《2012年酱油检验第二次能力验证报名表》(附件4)传真至淄博市质检所,同时邮寄原件,淄博市质检所于6月18日前以特快专递方式将样品寄出(若自己领取样品请在报名表中注明)。各单位领取或收到样品后,要立即检查样品状态,并填写《2012年酱油检验第二次能力验证收到样品确认函》(附件5),然后于收到样品当天将确认函传真至淄博质检所。检测结果(含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复印件)务必于2012年6月25日前以特快专递邮寄至淄博质检所,时间以当地邮戳为准,并在信封上注明“2012年第二次酱油能力验证”字样。

  淄博质检所于2012年7月10日前完成检测结果的统计和汇总分析,编写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并报省质监局认证处。

  四、工作要求

  为保证检测要求的统一和检测结果的可比性,各参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2012年酱油检验第二次能力验证须知》(附件1)和《2012年酱油检验第二次能力验证参试指导书》(附件2)的要求进行检测,并认真填写《2012年酱油检验第二次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单》(附件3)(须知、作业指导书和结果报告单随样品一同发放),检测结果报告单的信息必须齐全,按时上报。

  对上报结果不符合要求和过期不报的单位,其能力验证的结果均视为不合格。对本次结果不合格实验室,省质监局将依法撤销其相关检测项目的资质认定资格。

  五、其他事项

  参加能力验证的实验室需交纳必要的费用,用于活动的组织、样品的制备、传递、检验分析、资料的印制等。

  联系人:董瑾

  电话:0533-2858033

  传真:0533-2858033

  邮编:250063

  通讯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88号(中国陶瓷科技城)淄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陶瓷与耐火材料检测检验中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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