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桂政发〔2012〕62号)

发布日期:2013-03-14    浏览次数:3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区自2010年开始试行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工作,探索编制方法,积累了工作经验,为正式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奠定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和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关于“从2013年开始,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将向全国人大报告,各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也要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决定精神,为进一步强化我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提高基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和规范性,推进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有效衔接,强化预算约束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3年起在全区范围内正式编制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现就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编制的、按规定程序审批通过的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是政府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对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促进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确保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落实以及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思想上和行动上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提高基金预算编制水平。

  二、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指导思想。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效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 依法建立、规范统一。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编制,严格执行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按照规定范围、程序、方法和内容编制。

  2. 统筹编制,明确责任。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统筹地区编制执行,统筹地区根据预算管理方式,明确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

  3. 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社会保险各项基金预算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4. 相对独立、有机衔接。在预算体系中,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单独编报,与公共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机衔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公共财政预算可补助社会保险基金。

  5. 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范围、内容和方法

  (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险种分别编制,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基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等九项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全面反映各项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内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保险缴费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生育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生育保险待遇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农合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城居保基金和新农保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方法。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的编制应综合考虑统筹地区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预测以及社会保险政策等因素,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等。社会保险费收入应保持一定增长速度,一般不得低于上年预算执行数。财政补贴收入应根据上年财政补助水平,考虑上级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预拨情况,加上本年新增补助分析编制;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财政收支等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利息收入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上年结余、当年收支计划形成的动态结余平均数,参照银行存款利率测算编制;异地转移收入、其他收入根据上年度实际发生数,并考虑当年可能发生增减等因素测算编制。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项目和标准,综合考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享受对象人数增减变动、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社会保险政策调整及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变动等因素。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应根据上年度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实际执行情况、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象存量、人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等因素,同时考虑年度增减变动情况确定;社会保险非待遇性支出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政策制度规定,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的支出数额编制;异地转移支出及其他支出根据上年度实际发生数,并考虑当年可能发生增减变化等因素测算编制。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

  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以统筹地区为单位,自下而上,层层编制,层层汇总审核,逐级上报,不得漏编。本着谁经办谁编制基金预算的原则确定预算编制主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居保基金、新农保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草案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新农合基金预算草案由统筹地区卫生部门所属经办机构负责编制。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审核和审批。

  1.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城居保基金和新农保基金预算草案,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编制新农合基金预算草案,由县级卫生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对全县(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复核汇总后,由县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时报上一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和经办机构。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与公共财政预算同步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的基金预算,分别由县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批复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联合批复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执行。

  2. 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和市本级城居保基金、新农保基金预算草案,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市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本级新农合基金预算草案,由市级卫生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对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复核汇总后,由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时报上一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和经办机构。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与公共财政预算同步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的基金预算,分别由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批复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由市级财政、卫生部门联合批复市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执行。

  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汇总全市城居保基金、新农保基金预算草案,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市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汇总全市新农合基金预算草案,由市级卫生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对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复核汇总后,由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时报上一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和经办机构。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的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与公共财政预算同步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3. 自治区本级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编制,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复核,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与公共财政预算同步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的基金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批复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执行。

  由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两级调剂”的管理模式,因此,其基金预算由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时报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审核汇总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复核。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与公共财政预算同步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的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和各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执行。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审核汇总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不包括新农合基金预算草案),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审核汇总全区新农合基金预算草案,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全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进行复核汇总,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联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与公共财政预算同步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五、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调整和决算

  (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联合批复,经办机构具体执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定期向本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部门报告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影响预算执行的原因和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增强基金预算执行的科学性、计划性、约束性,确保预算执行均衡、平稳、安全。

  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季度执行统计分析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预算执行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基金预算执行定期分析报告、通报和预警制度,做好基金日常监督分析,掌握各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前进行预警,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及安全完整,促进社会和谐。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调整。

  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和因重大政策因素变动等确实需调整预算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不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卫生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再按年初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时报送上一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和经办机构。审议通过后的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分别由统筹地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批复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由统筹地区财政、卫生部门联合批复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执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确实需要调整的,由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再按年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的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批复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和各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执行。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审核汇总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不包括新农合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审核汇总全区新农合基金预算调整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全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复核汇总,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联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决算。

  预算年度终了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根据规定的格式、时间及要求编制上年度社会保险基金(不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卫生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再按年初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时报送上一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和经办机构。

  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由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再按年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批复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和各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审核汇总全区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不包括新农合基金决算草案),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审核汇总全区新农合基金决算草案,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全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进行复核汇总,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联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六、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监督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对策和措施,并及时予以纠正。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要及时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报告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情况。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预算的收支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定期对基金收支等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比较分析,按规定向社会披露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接收社会监督;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级监察机关要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布置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制工作;复核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并牵头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批复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指导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预算。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复核全区及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配合财政部门布置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制工作;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将基金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与监督。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核汇总全区及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三)卫生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是新农合基金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配合财政部门布置新农合基金年度预、决算编制工作;审核本级新农合基金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将基金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新农合基金预算执行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对新农合经办机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对新农合经办机构的指导与监督。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审核汇总全区新农合基金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具体编制和执行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执行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定期向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具体负责编制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审核汇总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五)新农合经办机构职责。

  新农合经办机构是新农合基金预算的具体编制和执行部门,负责具体编制新农合基金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执行经批准的新农合基金预算;报送新农合基金预算执行季报和分析,定期向同级财政、卫生部门报告新农合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八、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各级政府要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做好基金预算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基金预算编制工作全面推进,顺利实现2013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同步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一项实务性、基础性的新工作,政策性强,覆盖面广,涉及人群和部门多,各地要合理调配力量,安排业务精、能力强的同志具体负责,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健全机构,明确职责。

  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及其经办机构等多个环节,实施中要在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按规定时间完成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汇总、审核、报送等工作。为此,自治区成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自治区卫生厅基层卫生处以及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各职能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各统筹地区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确保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工作按计划、高质量完成。

  (三)认真审核,提高质量。

  全区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在审核、汇总过程中,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审核,发现问题要及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沟通、纠正。对预算草案中收入测算不符合经济发展水平、明显偏低的,对年度收入执行情况与年初预算偏离过大的,对随意提高支付标准、扩大支出范围,人为抬高支出预算的,要通过建立审核、预警、纠正机制,及时发现,认真解决。

  (四)完善机制,强化约束。

  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的通报与激励约束机制,以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与执行的约束力,切实提高基金预决算的编制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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