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12    浏览次数:1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矿监察分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贵安新区经发局:

  为鼓励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保护安全生产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并严肃处理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意见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纪律教育,切实做好对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二、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举报信息保密制度,并按照制度严格执行。

  三、请各单位将制定的信息保密制度于7月20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联系人:蒋斌;电话:0851-6834230;6891134(传真)。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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