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新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发行2012年企业债券核准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15    浏览次数:1

新余市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以发改财金[2012]3853号文核准江西新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发行不超过15亿元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全部用于新余市石洲垱下片区保障性住房一期建设项目、新余市石洲垱下片区保障性住房二期建设项目、新余市西合片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一期工程、新余市西合片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二期工程、新余市渝水区仙来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新余市渝水区仙来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工程和新余市孔目江新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等7个项目的建设。本期债券期限为7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由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采取签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协议的偿债保障措施。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财金[2012]38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在本期债券发行前,请你委督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二、在本期债券发行过程中,请你委督促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和承销团其他成员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规定,认真做好债券发行工作,严禁炒卖、超卖、折价以及变相折价发行等违规行为发生。

  三、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和国家发改委分别报送承销工作报告。

  四、请你委督促发行人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发债资金,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江西新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发行2012年企业债券核准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报送新余市城市投资开发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的请示》(赣发改财金字(2012)784号)等有关申报材料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余市城市建设技资开发公司发行“2012年新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简称“12新城投”)不超过15亿元,所筹资金全部用于新余市石洲裆下片区保障性住房一期建设项目、新余市石洲墙下片区保障性住房二期建设项目、新余市西合片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一期工程、新余市西合片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二期工程、新余市渝水区仙来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新余市渝水区仙来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工程和新余市孔目江新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等7个项目的建设。

  二、本期债券期限7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初步确定在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2.17%—3.17%的区问内。基准利率为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一年期上海银行问同业拆放利率(Shibor)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本期债券最终发行票面年利率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公开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在公告前报我委、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本期债券附设提前还本条款,即自债券存续期第3年起,逐年分别按照两个品种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三、本期债券由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采取签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协议的偿债保障措施。

  四、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五、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并分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

  六、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本批复文件下达后 12个月内开始发行。期间,如按照有关规定需更新财务审计报告(3年连审)的,发行人应继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报我委备案。

  七、在本期债券发行前,请你委督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登载于相关媒体上,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刊登于《中国经济导报》或其他媒体上。

  本期债券发行后,应尽快申请在合法交易场所流通或上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八、主承销商和发有人在本期债券发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委报送承销工作报告。

  九、本期债券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发债资金,并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裁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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