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金融财税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2〕72号)

发布日期:2013-03-14    浏览次数:7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金融财税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4日

  

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金融财税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促进我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金融财税支持政策。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倾斜

  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市场前景良好,短期出现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保持必要资金支持力度。加强小微企业贷款资金用途监测,确保用于小微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完善小微企业信贷审批流程,开辟“绿色通道”,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简化续贷手续,与小微企业实际需求有效对接。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四单”管理,即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强化地方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每年新增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占比应不低于60%。建立小微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由自治区金融办牵头,会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每季度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进行通报,年底对各银行投放情况进行评比,对季均小微企业贷款与全部贷款的占比增幅排名前5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在该年度金融机构支持广西经济发展相关奖项评定中给予适当加分。对于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拓宽信贷资金来源渠道。

  二、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络

  积极引进区外中小商业银行在桂设立分支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放宽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设立专业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特色分支机构。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设立专门从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支持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向县域和社区延伸机构网点,拓宽服务渠道和对接平台。加快小金融机构发展,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加快村镇银行组建步伐。积极稳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尚未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市)要抓紧组建,力争两年内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在县(市)覆盖率达70%。简化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流程,取消各级政府出具风险处置承诺函的手续。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鼓励符合设立分支机构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在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延伸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水平。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支持有实力、有意愿的民间资本设立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各级财政出资或参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适时组建自治区级融资性再担保公司。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提高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微企业的担保收费。引导外资设立面向小微企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试点工作。

  三、加强金融服务创新

  金融机构要多元创新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方式,在各类权利质押、动产抵押、企业联保、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信用贷款方式,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积极开展动产、知识产权、仓单、股权、林权、海域使用权、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保单、商业保理等多种抵质押贷款业务。探索创新依托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组织、社会中介等适合小微企业需求特点的信贷模式。支持商业银行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鼓励为小微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鼓励并支持小微企业充分利用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人民币结算各项便利政策,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积极发展面向小微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证保险,创新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方式,优先满足小微外贸企业的保险需求,加强和改善对小微外贸企业保险理赔服务,提升出口信用保险对小微企业的渗透率,继续推进对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的支持政策措施,对小微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实行保费优惠政策。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要加强合作,尝试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建立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以政府投入的担保基金作担保,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保证保险为保障,“政银保”合作的贷款体系。鼓励广西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次级债、小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等方式筹集资金,不断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四、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大力发展委托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表外融资业务,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小微企业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力度,积极推动小型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科技型小型企业到创业板融资。加快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建设步伐。鼓励向基金捐赠资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自治区及有条件的市要安排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完善创业投资扶持机制,引导各类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券商直投、股权投资资金投向小微企业,优先支持初创型和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南宁、柳州、桂林高新技术园区企业积极做好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准备工作,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动性,吸引创业资本集聚。加快自治区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建设,为技术产权、科技项目成果和非上市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转让提供高效融资、交易服务。鼓励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托融资服务。由自治区金融办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等有关部门成立小微企业发债融资指导小组,引导和鼓励成长性好、经营管理规范、信用度较高的小微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私募债券等进行融资。

  五、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进一步完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对有市场、有前景的小微企业贷款,酌情减少利率上浮幅度,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微企业可优先予以支持。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产品,不得与企业存款挂钩,坚决杜绝在小微企业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附加除正常开户管理规定以外的其他条件,设置企业开户最低资本金、最低存款额等门槛,限制企业开户或增加企业开户负担等行为。降低对小微企业的担保收费和抵押评估、公证费用。财政、物价、银监等部门要加强监管,清理纠正各种不合理收费。

  六、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范围,确定我区的执行标准,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微型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地税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一批涉企收费。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

  七、实施差别化的金融监管政策

  对商业银行进行差异化考核,将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开展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对政策执行成效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优先办理再贴现、再贷款;对达到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继续执行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分类监管。鼓励优秀的微型金融机构做大做强,放宽优秀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净资本限制,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后原法人股东出资额以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净资产为限。推动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统计监测。

  八、落实服务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优惠政策

  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有关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财税〔2010〕4号文件规定的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提取的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一步研究完善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有关规定,简化呆账核销程序,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

  九、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

  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经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金〔2009〕48号)有关规定给予风险补偿;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继续安排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专项资金,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86号)有关规定给予风险补偿,引导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提高抗风险能力;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建立融资性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微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

  十、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加强民间借贷监管,强化风险防范,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发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金融传销、非法证券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防止风险扩散蔓延,防范区域性风险。对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等活动。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金融财税支持小微企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协调推动,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促进全区小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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