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放开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844号)

发布日期:2015-12-10    浏览次数:3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省政府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有关部署以及《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规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批准,决定放开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自来水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乡)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自来水销售价格(以下简称为非居民供水价格)放开后,由各供水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水资源状况、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保持合理比价等因素,确定非居民供水价格。
  二、放开非居民供水价格后,原包含在非居民供水价格中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仍由供水企业按规定标准代征。
  三、供水企业要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合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省价格、水资源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定价机制和价格管理制度,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放开非居民供水价格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强对供水企业贯彻落实政府差别水价、惩罚性水价等政策的指导、监督;要指导供水企业采取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保持合理比价,建立非居民供水价格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以及与上游原水费、水资源费调整的联动机制等,稳慎调整非居民供水价格;要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23日


来源:资源和环境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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