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手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22    浏览次数:4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简化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手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备案。

        二、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申请备案企业填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并对其所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项目备案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不再进行审查,当即出具《项目备案申请回执单》(见附件2)。项目备案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未出具否定性意见,项目备案自动生效。回执单作为项目备案依据,企业可凭其办理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如项目不符合备案条件,项目备案部门应在出具《项目备案申请回执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备案企业和国土资源、环保、住建等部门。

        四、国土资源、环保、住建等部门依据生效的《项目备案申请回执单》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五、《项目备案申请回执单》有效期为两年,自备案自动生效之日起计算。

        六、申请备案企业提交虚假备案材料获取《项目备案申请回执单》的,一经发现,项目备案部门要撤销其《项目备案申请回执单》。

 

附件: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项目备案申请回执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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