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27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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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934号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13〕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力度,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努力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县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依据

1.《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渝府令第162号)第十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年应按实际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中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酉阳委发〔2010〕48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国家基金,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未完成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任务的,应无条件按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收对象

本县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凡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保障金征收对象。

三、征收标准

《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渝府令第162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岗职工数,是指用人单位上年月平均职工人数。

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是指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障险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职工。

四、征收方式

凡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单位,均应按年度缴纳残保金。

(一)财政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市直属单位(非企业)及外地驻酉单位等用人单位残保金征收:

1.缴纳时限:每年10月底前为主动缴纳时限;11月1日—12月29日为财政代扣时限。

2.执行标准:每年10月底前主动缴纳残保金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应缴金额的40%征收;11月1日—12月29日按照应缴金额的50%由财政代扣。征收比例和代扣比例按10%逐年增长,最高比例为100%。

(二)本县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企业和私营企业)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五、征收缴纳账户

执行单位代码:042e80001   收费项目代码:01

收费项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收款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账号:工行酉阳支行     3100019529264037071

      农行酉阳支行     31—840101040005779

      农商行酉阳支行   4201010120010001091

      邮政储蓄银行      100181295100016666

重庆银行酉阳支行  940101040000530

六、征收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管,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和支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二)由县财政局统一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每季度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情况,报送县财政局和县残联。

(三)地方税务部门对列入代征范围的用人单位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稽查范围,对逾期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发出催缴通知书;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县残联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贪污。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安全。

特此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8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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