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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委关于印发2014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16    浏览次数:1

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

  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施用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12〕135号)的要求,为了做好2014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工作,现将上海市2014年度商品有机肥推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3月26日

上海市2014年度商品有机肥推广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施用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12〕135号)的精神,加强本市生态环境与耕地质量保护,确保农民用肥安全和经济效益,顺利开展本市商品有机肥料推广和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4年全市商品有机肥补贴推广数量为21万吨,其中,计划用于粮经作物12.45万吨,用于蔬菜作物8.55万吨,市级财政对纳入补贴范围的生产组织或农户施用商品有机肥每吨补贴200元。通过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实现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稳定提升耕地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推广应用

  1.落实推广数量与供货企业

  一是落实推广数量。根据用户申报商品有机肥数量,按照市财政补贴保障的数量进行平衡,并迅速落实到户,本年度市财政补贴数量见附表。二是确定供货企业。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根据企业资质、生产和产品质量情况,在上海农业技术网公布符合条件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名单和相关资信信息,市农业废弃物利用行业协会公示各企业产能、肥料产品信息和企业信誉情况。

  2.农企对接与规范操作

  区县、乡镇农业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搭建供需平台,积极开展农企产销对接服务工作,为合作农场、蔬菜园艺场、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等用肥单位(个人)提供商品有机肥信息,帮助用户与供货企业进行直接洽谈、签订产销协议,为供货企业提供用户需求信息。鼓励优质优价,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区县、乡镇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主要包括落实推广面积、检测产品质量、数量签收确认、登记造册、凭证建档、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等制度,确保推广数量真实落地、产品质量达标。

  3.加强技术指导与工作调研

  各级农技推广部门要加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技术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粮食高产创建和蔬菜标准园建设中的示范作用。重点突出使用技术和配套栽培技术,指导农民适时适量、科学合理使用商品有机肥,提高推广应用效果。根据不同土壤特点和作物营养需求,一般推荐亩用量为150-500公斤,最高不超过1吨。施用具有企业标准的水稻育秧基质,亩用量为25-30公斤。市农业废弃物行业协会要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生产技术和工艺技术研究,组织企业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及时了解并掌握全市生产质量情况,不断提高企业生产水平。市、区县农业部门要注重项目实施情况调研,调查了解合作农场、蔬菜园艺场、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等用肥单位(个人)的意见,供货企业生产与销售中的问题,及时调查并汇总推广进度,进一步开展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绩效评估工作,注重收集总结好的经验和典型,不断完善使用技术,提高科学用肥水平。

  (二)质量监管

  1.加强质量抽检

  一是企业产品统一质量抽检。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将集中全覆盖抽检本市供货企业商品有机肥产品4次,约200个样品,检测游离水分、有机质、总养分、pH值等四项常规质量指标,重金属指标抽检2次;二是市场(用户)产品质量飞行抽检。各区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根据本区域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情况,全年组织3-4次市场(用户)产品质量飞行抽检,各区县按要求需完成飞行抽检的个数并完成检测。

  2.执行标准与处罚措施

  抽检质量标准按农业行业标准《有机肥料》(NY525-2012)执行。按照生产工艺和原料要求,商品有机肥必须经过一定周期发酵,达到均质化、无害化、腐殖化,城镇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等含有重金属、病原菌、寄生虫卵、环境激素和其他环境风险等有害物质严禁作为生产原辅料,以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统一质量抽检处罚措施:每次抽检结果以简报形式公布,并公示不合格产品企业的名称。常规指标一次不合格企业,限期处理已售和未售的不合格产品,并停止供货,对企业进行生产质量保障措施进行整改,整改验收通过后方能恢复供货。常规指标二次不合格企业,必须停止供货,取消第二年的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货企业资质;重金属指标二次不合格企业,二次整改验收后,在第二年供货企业名单确定前再次抽检,检测合格后才能列入第二年供货企业名单,如仍不合格,取消第二年供货资质。区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对飞行抽检中的不合格产品应制订相应的处罚措施。

  3.加强现场验货

  各乡镇(村)农业综合服务站在接收货过程中,要落实专人对送货到农户的每批商品有机肥进行现场验货,并且完整填写现场验货单,区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区县农业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与用户做好产品供需的台账,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以规范供需双方的推广行为。

  4.强化企业自律行为

  一是强化企业产品质量自检。生产企业对生产销售的每批次商品有机肥进行质量自检,并做好自检档案记录和市场调查;二是督促企业建章立制。企业要围绕产品质量保障体系,落实专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生产流程、操作工艺、产品包装、质检档案等进行全过程规范管理和实施质量追溯制度;三是督促入围企业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开承诺,确保所提供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商品有机肥料推广与监管是农业循环经济中重要一环,涉及农民利益与生态效益、技术推广与执法监督等方面,各级农业部门要提高对商品有机肥料推广与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市、区县、乡镇、村各级相应的主体责任。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全市计划的下达,入围企业的名单确定,制订推广与监管方案,负责全市统一抽检和监管;区县、乡镇级农技推广部门组织用户申报,督促企业生产和档案检查,开展区县飞行抽检,指导督促乡镇建立现场验货制度,落实市统一抽检后续整改措施,指导农农户科学用肥;行业协会要督促企业规范自律,按标准生产。

  (二)制定方案,狠抓落实

  区县农技推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细化相应实施方案,狠抓落实。一是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每一环节,件件有落实;确保商品有机肥和资金按需和按实及时到户,加快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二是加强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问题;三是建立质量管理档案制度,建立推广与监管工作中所需凭证等档案。

  (三)上下联动,规范操作

  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各区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保持上下联动,根据商品有机肥料推广与监管职责,加强商品有机肥推广与质量监管力度,共同做好本市商品有机肥料推广与产品质量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工作,确保商品有机肥料推广应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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