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12    浏览次数:1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局劳动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劳动工资管理

  (一)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工资津补贴发放规定,严禁随意提高发放标准,严禁随意发放津补贴、奖金、有价证券、实物等福利。

  (二)局属各单位发放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等每月报局人事部门备案。

  (三)局属各单位要制定完善聘用人员、返聘人员薪酬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经局人事部门审核并报局研究同意后执行。劳动报酬遵循按劳分配原则,按照用人单位确定的岗位薪酬标准发放。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严格控制返聘退休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必须经局研究同意。返聘人员报酬按照其在职时每月的应发工资总额与退休后的每月应发退休金之差执行,返聘人员的报酬由返聘单位按现有资金渠道解决。

  (五)在职人员不得兼职取酬。

  二、规范人员聘用及管理

  (一)局属各单位实行定岗定员、以岗选人制度,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得因人设岗、随意聘用不符合规定的人员。

  (二)局属各单位确因岗位需要聘用人员的,必须在每年初向局呈报用人计划,人事部门审核并报局研究同意后,用人单位制定招聘方案实施招聘。

  (三)聘用人员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缴纳各种保险费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聘用人员在试用期被证明不胜任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并报局人事部门备案。

  (五)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合同期满,可终止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续签合同。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如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单位有关规定、不服从工作安排、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解除劳动关系。

  三、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及监督检查

  (一)处室(单位)负责人因公出差及因事请假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征得其同意,处室(单位)负责人省外出差还必须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征得其同意;处室(单位)其他同志省内出差及因事请假必须向处室(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征得其同意,省外出差还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征得其同意。假期结束后及时销假。

  (二)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局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局属各单位劳动工资、人事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用人、违规发放报酬、奖金、加班费或实物等行为。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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