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自治区发明专利技术引进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21    浏览次数:4

各市知识产权局,区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全民发明创造活动的决定》(桂政发〔2011〕8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发明专利倍增计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9号)精神,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明专利技术引进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2〕276号)的要求,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13年度发明专利技术引进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是已经以专利权转让方式从自治区外引进发明专利的在广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属于生物和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电子信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先进制造、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海洋资源开发、制糖等广西优先发展的高技术领域、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核心关键技术的发明专利,并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属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范畴,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

  2.无专利权法律争议且在项目实施期内有效的发明专利;

  3.专利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且为2012年1月1日后签定的;

  4.申报引进项目的受让人与让与人间不存在投资、经营管理等利益关系。

  上款所称的让与人是指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自治区外专利权人;受让人是指订立该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自治区内企业法人。

  5.所引进的发明专利须直接用于受让人的研发、生产或经营,实施后能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资助限额。

  对确定资助的引进项目,按以下标准核定资助经费:

  1.按不高于受让人支付转让费合同额的20%核定,每件专利引进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

  2.同一受让人在同一财政年度中获取的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申报引进项目,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2份: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明专利技术引进项目申请表(同时提交电子件1份);

  (二)专利权转让合同及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

  (三)合同款项受让人支付凭证和让与人收款凭证复印件;

  (四)专利说明书及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属国(境)外专利,则应提交中文译本;

  (五)受让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完税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企事业单位申报引进项目,向所在市知识产权局或归口管理的区直主管部门(单位)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明专利技术引进项目申请表”等申报材料。

  (二)审核:各市知识产权局、区直部门(单位)对申请项目的所有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审批:申报单位自行或委托所在市知识产权局到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交经审核的申报材料办理审批。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发明专利项目在核实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权转让合同、支付凭证和收款凭证原件后办理资助。

  联 系 人: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莫俊淼

  电  话:0771-2613455(兼传真)

  电子邮箱:gxipozl@163.com

  通讯地址:(530022)南宁市新竹路20号1号楼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明专利技术引进项目申请表.doc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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