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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

发布日期:2001-05-17    浏览次数:1

  一级资质:

  1、企业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总值2.0亿元以上,并承担过至少1项3000万元以上或至少4项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应具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600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企业注册资本120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3、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80%。

  4、企业总经理或负责系统集成工作的副总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企业具有已获得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且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作不少于5年的技术负责人;企业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5、企业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有先进、完整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6、企业已按IS09000或软件过程能力成熟度模型等标准、规范建立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实施。

  7、企业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并设立专门的机构。

  8、企业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9、企业没有出现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10、企业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的行为。

  二级资质:

  1、 企业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总值1.0亿元以上,并且承担过至少1项1500歹以上或至少3项800万以上的项目;所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应具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300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 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3、 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80%。

  4、 企业总经理或负责系统集成工作的副总经理具有4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企业具有已获得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且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作不少于4年的技术负责人;企业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5、 企业具有先进、完整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6、 企业已按IS09000或软件过程能力成熟度模型等标准、规范建立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实施。

  7、 企业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并设立专门的机构。

  8、 企业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9、 企业没有出现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10、企业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的行为。

  三级资质:

  1、 企业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总值4000万元以上;所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应具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120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 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3、 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70%。

  4、 企业总经理或负责系统集成工作的副总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企业具有已获得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或硕士以上、且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作不少于3年的技术负责人;企业具有助理会计师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5、 企业具有与所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6、 企业已按IS09000或软件过程能力成熟度模型等标准、规范建立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实施。

  7、 企业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并设立专门的机构。

  8、 企业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9、 企业近3年内没有出现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10、企业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的行为。

  四级资质:

  1、 企业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总值1000万元以上;所完成的系统集成项项目中应具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30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 企业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3、 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70%。

  4、 企业总经理或负责系统集成工作的副总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企业具有已获得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或硕士以上、且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作不少于2年的技术负责人;企业具有助理会计师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5、 企业具有与所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6、 企业已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实施。

  7、 企业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并配备专门人员。

  8、 企业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9、 企业近3年内没有出现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10、企业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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