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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16    浏览次数:1

各区、县农委:

  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促进本市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3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增强农机生产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的质量意识,提高农机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质量工作责任意识。农机质量监管是农机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法规赋予农机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加强农机质量监管、提升农机质量水平,能显著提升农机的作业效率和经营效益,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农机化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充分认识农机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措施手段,促进农机产品制造和“三包”服务水平,保障农机化高效高质、安全快速发展。

  二、健全完善农机质量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区县、乡镇三级农机质量投诉受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作为全市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服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各区县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的业务指导与培训。区县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售后服务质量管理和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要明确职能科室,确保专人专岗。

  三、建立农机质量咨询投诉平台。各级农机质量监管部门应在政务网站等媒体主动公开市、区县级农机质量投诉机构、地址、联系人、热线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处理、首问负责、无偿服务”的原则,各级农机质量监管部门必须认真做好农机质量法律法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产品识假辨假知识、三包服务规定、农机质量投诉流程等宣传,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联合组织开展农民容易接受、形式多样的农机质量咨询、投诉活动。

  四、强化农机质量监督检查。各级农机质量监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特点和主要存在的农机质量问题,有计划地组织专项农机质量督查活动,也可采取实地抽查、现场访谈、用户调查等方式,开展农机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等质量调查督导。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可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约谈、责令整改等措施,对群体投诉集中或重大质量事件,并拒不整改的,可按照有关程序注销该产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取消列入本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资格。

  五、加强农机质量监管信息报送。规范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区县农机管理部门应及时报送补贴农机质量调查数据,按季度报送农机质量投诉情况分析报告,并报送全年质量工作总结。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要将信息报送及时、统计数据准确、原始记录齐全等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认真核实、汇总区县报送的相关数据信息,防止漏报、虚报以及逾期不报等现象,保证信息的质量和时效。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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