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关于分解下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三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14    浏览次数:7

浙发改投资〔2015〕508号


有关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三批)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530号)要求,现将投资计划分解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加快工程进度,规范项目管理。相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项目业主要严格落实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实施管理。要严格按照投资计划,确保足额及时落实地方和企业投资。对于中央补助投资,要做到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
  二、切实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属地发改部门、行业部门、财政部门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对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三、切实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业主单位加大项目推进力度,强化要素保障,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按本投资计划确定的工期如期建成。认真落实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确保设施建成后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第一年负荷率应达到60%,第三年开始应达到75%以上。
  四、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请你们在收到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转达到项目业主单位。列入本计划的项目,均纳入浙江省中央投资项目稽察监管体系,严格按要求做好项目数据信息填报和审核工作。同时,请照国家重大工程包报送进度要求,请每月3日前向我委报送本投资计划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附件:浙江省2015年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第三批)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27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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