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2016〕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实施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的批复
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你们《关于批准发布重庆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请示》(渝环文〔2015〕127)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自
重庆市人民政府
抄送:市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