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05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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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抓住机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力度,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细化目标,落实政策

根据《重庆市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2015―2017年)》,全市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总任务为3.68万户、204万平方米。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当地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统一推进,同步实施。有关国有企业要统筹考虑三年棚户区改造任务总量,合理确定2016年、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细化工作目标、明确改造节点、落实有关政策。

(一)加大财政补助力度。

1.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

(1)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报送我市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年度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申请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

(2)处于城市规划区外的棚户区改造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通过争取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给予支持。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国有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上报项目申请资料,争取中央投资补助。

(3)中央在渝企业应积极争取国务院国资委及所属企业集团的资金补助,市经济信息委要积极协助申请申报。

2.落实市级补助资金。

(1)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以300元/平方米的标准按改造量给予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补助资金。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按照实际情况下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2)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集团及市级主管部门以300元/平方米的标准按改造量给予所属企业补助资金。由市国资委负责督促企业集团落实拨付。

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可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对企业当期利润等指标影响较大的,主管部门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要予以合理考虑。

(二)落实税费减免。

严格执行国家及市级有关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优惠政策。

1.规费减免。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全额安排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支出,同时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水土保持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及安置房项目应按照“以建为主”的原则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配套建设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主城区国有企业棚户区项目拆迁及修缮加固完成后,由市城乡建委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民防办、市地税局等部门和单位对改造房屋数量及新建项目情况进行审查;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城乡建委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负责兑现支持政策。远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指定责任部门,明确相应的税费减免流程,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地。

2.税收政策。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规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落实。

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住房安置过程中,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由市地税局负责落实。主要包括: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改造实施、经营单位免征与安置住房相关印花税。

(3)单位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因房屋被征收,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房,以购房款抵减拆迁补偿款后差额计征契税,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补缴产权价差部分计征契税,对所承受房屋符合家庭唯一普通住房条件的,可按规定适用1%或者1.5%的契税优惠税率。

(三)加强金融支持。

1.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支持。各有关国有企业要加强同国家政策性银行合作,争取在安排年度专项贷款额度时,依据目标任务,对改造任务重、改造难度大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单列额度、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由集团公司或企业作为借款人,向国家政策性银行申请棚户区专项贷款。

2.支持市内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行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鼓励企业集团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债贷组合”,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国有企业及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报、发行。

(四)做好搬迁补偿。

1.妥善做好搬迁补偿工作。企业自主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应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并征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意见后拟定改造实施方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主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应积极探索群众自主搬迁模式;符合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条件的,可依法采用征收方式推进。

2.鼓励货币化安置。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采取货币化安置的,参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5〕12号)执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强化土地利用及规划保障。

1.国土房管部门要将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内改造项目及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各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安排。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实行计划单列、优先审批、应保尽保。

2.纳入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安置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可采取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方式办理划拨地转出让地手续。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地块按现行控规依法供地,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中就地配建安置住房的,将配建的安置住房相关控制要求(户型、套数、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分摊办法、回购价格及建设期限等)纳入土地出让公告条件,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3.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纳入城镇规划区统一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容积率,涉及规划指标调整和用地性质调整按规定程序报批,规划部门予以支持。对具备独立开发条件,且用地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片区(含独立工矿棚户区)应统一规划,避免零星开发,提升实施品质;对用地规模较小的地块,在规划上要与周边风貌协调,注重完善公共配套设施。

三、加强统筹,明确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发挥好督促、引导、服务作用。加强对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市城乡建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经济信息委和市国资委分别负责协调督促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进展情况,建立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机制,督促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规划部门对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中涉及规划指标调整和用地性质调整的项目,要及时办理。国土房管部门在土地供应、房屋征收、产权办理等方面为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提供便利。市政府其他部门也要根据自身的职能职责,制定、落实各项配套支持政策,共同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年度改造计划,简化办事程序,畅通审批渠道,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有关国有企业要履行好主体责任,组建工作机构,落实相关责任,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整合自身资源,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改造氛围,扎实做好本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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