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津政发〔2010〕10号),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在专利创造和运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本市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
第三条 参加专利奖评审的专利(以下简称参评专利),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并实施且有效的专利。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参评以当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的记载为准。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奖的组织评定工作及评审结果的审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专利奖评审;组建评审工作组,负责专利奖申报受理、形式审查及日常工作。
第五条 参评专利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创新程度和实施效果并重,择优奖励。
第六条 专利奖设天津市专利金奖和天津市专利优秀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50项,具体授奖数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 专利奖申报与受理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专利奖申报主体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是法人单位的,须在本市注册;是自然人的,须在本市居住且已登记。专利权人为多个的,以第一权利人为准。
(二)参评专利应当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一年以上,且保持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单项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参评专利权利稳定,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也不存在发明人(设计人)的纠纷。
(四)参评专利已经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专利奖:
(一)参评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其他省级专利奖的;
(二)参评专利已获得市人民政府相关奖励的;
(三)参评专利申报往届专利奖未获奖,且实施效果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主体的身份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三)当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四)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查新检索报告或评价报告;
(五)参评专利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组织推荐与受理工作:
(一)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津单位的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或本单位的专利奖申报推荐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应优先组织推荐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对维护和扩大专利产品市场份额起到重大作用的专利、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胜诉的专利、同时向境外提出专利申请的专利、列入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专利、对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的专利。
(三)各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向评审工作组递交申报材料。
(四)规定受理日期结束后,不接受任何补正材料。
第三章 专利奖评定
第十一条 评审标准:
(一)天津市专利金奖。
1.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为产品的核心技术专利,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产品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有突出特点,具备创新程度高、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实用性强等特征。
2. 专利权人围绕参评专利拥有较多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形成较为完善的专利保护群。
3. 参评专利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或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天津市专利优秀奖。
1.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为产品的关键技术专利,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明显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产品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有明显特点,具备创新程度较高、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实用性强等特征。
2. 专利权人围绕参评专利拥有一些专利或专利申请,形成专利保护群。
3. 参评专利已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或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评审工作组对申报材料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之一或有第八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不予提交评审。
(二)专家评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参评专利进行专业评审组初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复评。
1.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初评,依据申报材料的内容逐项打分,并提出获奖专利及其奖励等级的初评意见。
2.评审工作组汇总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后,按等级优先原则(即优先遵循专业评审组建议的奖励等级)和评分排序原则(即相同的建议奖励等级,按照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提出初评结果。
3.评审工作组将初评结果送专家评审委员会复评。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复评,提出专利奖获奖项目建议名单。
(三)审核。评审工作组将专利奖获奖项目建议名单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第十三条 公示:
(一)市知识产权局将审核通过的专利奖获奖项目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示异议期为10天。有异议者,应在公示异议期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异议的处理:
(一)公示异议期满后,市知识产权局责成评审工作组对影响授奖的项目,向推荐单位下达异议处理通知书,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正和处理。逾期未报送补正材料和处理意见的,取消授奖。
(二)推荐单位接到异议处理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补正、调查、核实的书面材料及时报送评审工作组。必要时,市知识产权局可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异议处理过程中,相关推荐单位应予以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三)异议处理工作结束后,评审工作组汇总公示及异议处理结果,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将无异议或确认异议不成立的专利奖获奖项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 专利奖获奖项目名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布,并负责组织表彰活动。表彰奖励所需资金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对获奖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另行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 获得专利奖的专利可优先推荐申报中国专利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漏评审情况。与当年度参评专利或其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申报主体应保证提供材料真实可靠。授奖后,发现申报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上报市人民政府撤销授奖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在专利奖评审过程中,专家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及的工作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2015年9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