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907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
通 知
秀山府发〔2011〕32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县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 凡政府投资在100万(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经过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结算)审计。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竣工决算、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审计机关出具的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结算)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作为该项目财务决(结)算、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政府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决算,工程造价的结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在100万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结算,结算意见报县审计机关备案同意,审计机关对其进行抽查,发现不实的,应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审计前对工程造价进行严格审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结算)审计后结算。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严格管理投资项目,严格控制肢解项目,对实际结算超过100万元,而肢解成多个项目逃避审计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八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结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2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政府投资项目审减率(审计核减金额与送审工程总额之比)超过15%的,应对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问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预留工程尾款,未经审计造成多支付工程款又无法追回的,应当将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或者委托符合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所需经费由财政解决。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有关聘请外部人员或者中介机构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外部人员或者中介机构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努力搭建管理平台,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数据库,加快方法体系建设,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算(结算)审计中的应用,并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27日颁布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秀山府发〔2007〕45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 财政 审计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