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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广西跃众华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3-03-15    浏览次数:6

  马淑英、覃家兴、吕亮、曾萍、李雪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我厅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广西跃众华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广西跃众华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

  二、广西跃众华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马淑英(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50100044691)、覃家兴(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10000840058)、吕亮(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50100090687)、曾萍(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10000840079)、李雪梅(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50100090686)。

  三、广西跃众华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主任会计师兼法定代表人马淑英;办公场所为南宁市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E座802、806、808号房,邮编530022;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

  四、广西跃众华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在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会计管理处)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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