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13    浏览次数:2

云科高发〔2014〕5号

  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国家及省级高新区管委会,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决定》精神,鼓励和支持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4年1月28日

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决定》精神,鼓励和支持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省政府设立“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为规范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资金是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在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资金中统筹安排,省科技厅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推动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培育和配套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项目。

  第三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云南省的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性和经济社会效益,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申报单位必须是在云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规模、项目自有匹配资金符合当年度的申报要求;

  (四)申报单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近5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五)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与企业技术创新无关的项目,不纳入创新资金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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