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桃花河流域水产养殖污染长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17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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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文备〔2016〕60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寿区桃花河流域水产养殖污染长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15〕177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长寿区桃花河流域水产养殖污染长效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7日

 

长寿区桃花河流域水产养殖污染长效防治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桃花河流域污染整治攻坚成果,建立长期有效可持续的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流域水产养殖实际和各级各部门职能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通过本方案的实施,合理控制桃花河流域水产养殖规模,建立健全水产养殖全程管控机制、水产养殖水体检测机制和水产养殖水体达标排放机制,确保桃花河流域水产养殖水体达标(《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二级标准)排放,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双赢。

二、实施范围

直接或间接向桃花河干流及其支流水域排水的水产养殖水体,重点是桃花河干流及其支流500米范围内养殖面积5亩以上的水产养殖水体。

三、基本原则

1.依法养殖;2.规范养殖;3.科学养殖;4.谁污染谁治理;5.属地管理;6.行业管理;7.执法监督;8.依法查处。

四、主要措施

(一)严格新建鱼塘管理

严禁在基本农田上新建鱼塘;确因渔业产业发展需要在非基本农田上建设的,需向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农委备案。

(二)开展生产技术培训

区农委每年组织水产养殖业主开展一次以上规范化养殖技术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知识培训,提高水产养殖业主规范养殖、科学养殖的意识和对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认识。

(三)严格生产过程管控

1.水产养殖业主要严格按照养殖规范进行生产作业,并按要求完善“三项记录”(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各街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水产养殖业主的日常巡查,发现养殖水体污染和违法养殖行为,要及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3.区农委要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对水产养殖业主进行不定期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三项记录”和生产物资,严厉查处违规使用鱼药和向养殖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原性动物饲料等行为。

4.区农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重点养殖水域每年开展一次以上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四)严格水体水质监测

1.区农委建立渔业水质检测实验室,每年对涉及到的养殖水体进行两次以上水质监督检测。

2.对检测达标的,留档备查;对检测不达标的,送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复检。

3.复检达标的,留档备查;复检不达标的由区农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4.对一年内水质检测多次(一次以上)不达标的水产养殖业主,作为农业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象,每月开展至少一次不定期执法检查。

(五)严格水体排放管理

1.在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养殖业主需要向流域排放养殖用水,需提前15日向所属街镇环保办提出申请。

2.街镇环保办受理申请后,及时告知区农委,由区农委渔业水质检测实验室在5个工作日内,对养殖水体水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结论。

3.检测达标的,由街镇环保办监督排放;检测不达标的,由区农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治理达标后,由街镇环保办监督排放。

(六)开展国有水域增殖放流保护

区农委根据桃花河流域国有天然水域水体资源状况,科学制定每年的增殖放流方案,确定增殖放流的时间、品种、规格和数量。

(七)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1.加大对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和水产养殖违法行为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违法养殖和偷排养殖水体的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2.对群众举报的违法养殖和偷排养殖水体的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八)严格违法行为查处

1.在基本农田违规新建鱼塘的行为,由区国土房管局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向流域水体以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生养殖的,由区农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偷排养殖水体的行为,由区环保局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4.对发生违法养殖、偷排养殖水体行为和一年内水质检测多次(两次以上)不达标的水产养殖业主,当年不纳入涉农资金扶持补助范围。

五、职责分工

(一)区农委职能职责

1.组织水产养殖技术培训,指导水产养殖业主进行规范养殖和科学养殖,建立渔业“三项纪录”(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

2.承担养殖水体的抽样、送检工作,留存档案,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3.对检测未达标的水体,会同区环保局制定整改方案,并监督落实。

4.制定国有天然水域增殖放流保护方案,负责国有天然水域增殖放流管理工作。

5.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养殖行为。

6.牵头对重点水域每年开展一次以上联合执法行动。

7.制定水产养殖污染违法行为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电话,牵头查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

    (二)区环保局职能职责

1.依法查处养殖水体超标排放行为。

2.对检测未达标的水体,会同区农委制定整改方案,并协助区农委抓好监督落实。

3.协助区农委对重点水域每年开展一次以上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三)区国土房管局职能职责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依法查处在基本农田上挖塘养鱼,毁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

(四)区水务局职能职责

协助区农委查处区管水库水产养殖污染行为。

(五)区财政局职能职责

将水产养殖污染长效防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

(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职能职责

1.建立日常监管责任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涉及的水产养殖水体的日常监督工作,与水产养殖业主签订养殖水体达标承诺书。

2.各街镇确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养殖水体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做好巡查记录,发现违法违规养殖行为和养殖水体污染,及时上报区农委和区环保局进行查处。

3.受理水产养殖水体排放申请,监督辖区内水产养殖水体排放。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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