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目录(2011年本)》),并于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录(2011年本)》作为政府引导投资方向,制定和实施财税、金融、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自发布实施以来,对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引导投资方向,提升产业发展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增强了国民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同时,在《目录(2011年本)》的实施过程中,发现某些条目的文字表述不便于操作或不够细化,急需进一步予以规范;个别重要条目因产业发展的形势变化有必要进行增补等问题。为更好地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进一步增强《目录(2011年本)》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我们认为有必要对《目录(2011年本)》进行适当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目进行了调整,对外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和《产业结构调整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以下简称《目录(2011年本)(修正)》),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调整只是对目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或部分遗漏的补充,不是目录的全面修订。
《目录(2011年本)》修正过程中,只是对目录中电力、新能源、核能、钢铁、机械、轻工、纺织、商务服务业、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消防等行业中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共提出了36条修改意见。其中,鼓励类修改7条,新增11条;限制类删除1条,修改10条,新增1条;淘汰类删除2条,修改4条。调整后的《目录(2011年本)(修正)》条目共1408条,其中鼓励类761条,限制类223条,淘汰类424条。
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电力类的调整说明
现对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中第一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作出说明。
第一条作出修改的主要考虑是:《目录(2011年本)》中,未将“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机组”列入鼓励类。实施过程中,各行业咨询机构和地方有关部门反映,该条目仅鼓励发展大型热电机组,企业新上热电项目都投向这些领域,对于适用于中小城镇及工业园区的背压热电机组投资积极性差。而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严格遵循“以热定电”原则,能源转换效率高,煤耗远低于常规发电和大型抽凝汽供热机组,满足国家节能环保要求,宜作为鼓励类项目积极支持。为促进热电联产行业健康发展,经与有关单位认真研究,此次修订,在鼓励类条目中增加了“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
第十九条作出修改的主要考虑是:《目录(2011年本)》中,将“直接向江河排放冷却水的火电机组”列入限制类。实施过程中,行业咨询机构、各电力企业和地方有关部门均反映,限制火电机组向江河直接排放冷却水,将导致火电机组相应建设大型二次循环水冷却系统,追加大量投资,浪费能源资源,增加污染排放。据测算,与向江河直接排放冷却水的直接冷却系统相比,采用二次循环水冷却系统循环后,2台百万千瓦火电机组电厂总体造价增加约2亿元,供电煤耗将提高约2-3克/千瓦时,年耗煤量将增加2.2-2.3万吨,污染物排放也将随之增加。为此,各方建议,对于此类项目,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其对江河水环境影响,对于影响较大项目,可考虑更换厂址,不必纳入目录统一限制范围。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此次修订,将该限制类条目删除。
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第三十三条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的调整说明
《目录(2011年本)》中,将“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列入淘汰类。在实施过程中,行业有关方面反映,冷轧带肋钢筋在国内还有一定的市场需求,一部分技术装备水平先进、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的新型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设备应予以保留。
为此,经与有关行业协会认真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拟对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实施分阶段淘汰,自目录发布之日起,全面淘汰单机产能规模5000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自今年1月1日起,全面淘汰单机产能规模1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另外,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换代,对业内推广使用、列入YB/T4260-2011标准的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其生产装备不作为淘汰内容。具体条目调整为“单机产能1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2012年,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除外)”。
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第八条商务服务业的调整说明
目前部分地区和部门对《目录(2011年本)》中的“会计、审计咨询与服务”的具体范围存在理解上的差异,一些地区或单位认为仅指会计咨询和审计咨询,不包括审计服务、会计服务、相关咨询等。实务中会计事务所的业务包括鉴证(含审计)服务、会计服务与咨询、管理咨询等,其中鉴证(含审计)服务是会计事务所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事务所业务总收入的50%以上。由于对《目录(2011年本)》中“会计、审计咨询与服务”理解上的偏差,导致部分地区和单位不认同注册会计师行业是国家鼓励发展产业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影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考虑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根据2009年10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注册会计师行业是运用专业特长,对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进行鉴证、并提供会计、税务、管理咨询等商务服务的中介行业,故对原条目中“会计、审计等咨询与服务”的内容进行了细化。
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第六条聚酯类产品的调整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目录(2011年本)》中的鼓励类“二十、纺织”第1项做出调整。调整后,东部地区的差别化、功能性聚酯(PET)的连续共聚改性、功能性聚酯(PET)及纤维生产等聚酯类的鼓励范围仅限于技术改造。
主要考虑是:近年来,我国聚酯及涤纶行业发展迅速。目前,我国涤纶产量已超过2800万吨,聚酯及涤纶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比重超过60%。由于快速扩张,国内聚酯及涤纶行业同质化竞争加剧,产能过剩问题逐步显现,产业整体效益趋于下降。同时,我国聚酯及涤纶产能约85%高度集中于东部地区,因此不再鼓励东部地区新增产能,重点引导东部地区企业强化对现有产能的升级改造和兼并重组,提高技术水平、质量和效益,降低我国对国际原油的依存度,实现聚酯及涤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可为中西部地区发展预留适度空间。
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条目调整的说明
90年代末期,由于一次性聚苯乙烯发泡塑料餐具(简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大量使用造成了“白色污染”,我国开始在铁路车站和旅客列车、长江及太湖等内河水域航运的客船和旅游船上禁止使用。随后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提出了2000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目标。由于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与其他替代产品相比价格低廉,有市场需求,上述政策颁布后国内仍有部分企业生产、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鉴于此,我委2005年12月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列入了淘汰类产品。2011年,在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修订过程中,根据部分协会、学会和专家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从淘汰类中删除的建议,以及我们开展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情况,暂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保留在《目录(2011年本)》淘汰类中,待适当时机从淘汰类中删除。
在此次对《目录(2011年本)》部分条目进行调整的过程中,我们本着科学、合理决策的原则,再次就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有关问题听取了有关协会和专家意见,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就该条目的调整征求了环保部、工信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卫生部、食药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对该条目从淘汰类中删除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在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中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从淘汰类中删除。删除该条目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符合国家食品包装用具相关标准。针对群众最关心的餐具毒性问题,我们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所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了检验。实验结果表明,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符合《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9692-1988)和《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89-1988)。二是使用后可以回收再利用。使用后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通过回收、处理、再利用,可以生产建材、涂料、文具等多种产品,实现资源的再利用。三是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一直在使用。除中国大陆之外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盟、日本等,一直在生产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并且还在不断开发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新产品。四是可以节约石油资源。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质量轻,耗材少,可以降低原料消耗,符合资源节约的方向。五是社会环境已经发生变化。随着经济社会进步,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保护和城市卫生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随手丢弃垃圾的行为已大幅减少,废弃物回收体系逐步建立,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最初出台禁止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使用的环境已发生很大变化,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条目进行调整的时机基本成熟。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进行生产许可管理、行业准入、回收体系建设、环境保护和监督执法等相关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2013年5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正式实行后,“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条目调整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
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第七条棉纺类产品的调整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目录(2011年本)》中的鼓励类“二十、纺织”第6项做出调整。调整后,东部地区对该条内容的鼓励范围仅限于技术改造,不再对新增、扩建项目予以鼓励。
主要考虑是:我国是棉纺大国,近年来,棉纺工业扩张较快,资源压力不断加大,同质化竞争加剧,行业整体效益趋于下降。我国棉花主产区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而目前约60%的棉纺产能集中于东部地区,产业布局不尽合理。随着东南沿海地区经济快速发展,东部地区棉纺行业的比较优势已逐步减弱。本次调整鼓励内容,旨在加快推动东部地区棉纺存量产能的结构调整,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引导东部地区向价值链高端转型升级,推动棉纺织产能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优化产业区域布局,并适度对新增棉纺产能加以控制,促进棉纺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第二十条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的调整说明
《目录(2011年本)》中,将“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用于新能源、信息产业、航天航空、轨道交通、海洋工程等领域的特种电线电缆除外)”列入限制类。实施过程中,行业有关方面反映,该条目将电线、电缆行业除新能源等5个特定领域特种电缆外全部列入限制范围,企业新上项目都投向上述几个除外的领域,与实际市场需求结构不符,不利于引导社会投资和产业结构升级。地方有关部门也提出,对新能源等5个领域的界定较为宽泛,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进行符合性判断,可操作性不强,不利于规范投资管理和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为此,经与有关行业协会认真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此次修订,将该限制类条目调整为“6千伏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主要考虑是上述项目设备专用性强、投资强度大,且重复建设严重、产能过剩矛盾突出。此外,修订后的条目对产品类别和技术规格予以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对于上述项目产品以外的其他电线电缆产品,由于设备的通用性强,各产品之间的产能易于转换,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产品结构。
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含氰电镀工艺的调整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目录(2011年本)》中的淘汰类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七)其他”第1项做出调整。调整后为“含有毒有害氰化物电镀工艺(氰化金钾电镀金及氰化亚金钾镀金(2014年);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
主要考虑是:传统氰化物电镀工艺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来自于氰化金钾及氰化亚金钾,过去无替代产品。现在,“丙尔金清洁镀金技术”(《国家鼓励的循环经济技术工艺和设备名录(第一批)》)生产的丙尔金镀金产品经检测不属危险化学品,无毒,排放废水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解决了镀金行业污染难题。
丙尔金产品可完全替代现有氰化钾及氰化亚金钾镀金工艺,已广泛应用于包括“神舟”、“嫦娥”、“天宫”等国防尖端科技和高速列车、手机、电脑等民用工业中。目前,该技术产品已经具备了50吨/年的生产能力,即将完成150吨/年产能的建设,计划建设500吨/年产能,2013年前完全可以满足市场需求。此外,镀金企业使用该技术不需更换现有的氰化金钾镀金设备,也无需增添设备,可实现无缝切换。
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消防类的调整说明
《目录(2011年本)》沿用了2005年本限制类中消防类条目关于报警设备、灭火器、灭火剂、防火门、消防水带、消防栓、普通消防车等产品的7个条目。发布实施一年来,行业有关方面、地方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反映,上述限制类条目界定较为宽泛,既不利于引导投资方向促进要素资源向先进技术和产品集中,也不利于限制落后技术和产品,实现优胜劣汰。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防安全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消防技术和产品发展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上述条目无法适应消防技术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需要。
因此,为更好地适应消防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安部进行了专门研究,结合我国消防产业发展的情况,对《目录(2011年本)》中消防类条目进行了修订:一是对限制类中的7个条目进行细化,逐条逐类明确限制发展的具体产品品种、规格参数等,同时新增1条防火涂料条目,严格限制普通生产能力盲目扩张。二是对鼓励类中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中消防灭火救援技术与产品、高效救援产品等2个条目进行了充实,满足市场需求和消防工作发展需要。三是在鼓励类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中,增加了专用消防车、消防机器人、新型消防材料及器材等方面的8个条目,满足日益增长的新兴领域需求,引导消防技术和产品升级。